刘邦为什么是背信弃义之人

如果要谈论汉高祖刘邦的人品,可能每个人都会有自己不同的看法。刘邦是有大义之人,但心中也有自己的小算盘,特别是到了刘邦晚年也没少做糊涂事,不过在历史上很多皇帝都出现过类似的情况,年纪一大就开始犯糊涂,而且容易起疑心还暴怒,反而不如年轻时候的状态。刘邦也曾违背过自己的诺言,而且还影响了之后好几代人。其实在封建时期的一国之君,想要权衡好各方利益是非常难的,对于刘邦来说,自己是继秦王之后第二位统一全国的皇帝,所以内心难免会以己为重,造成有考虑不周的情况。

汉代军功爵的尴尬命运,自汉王朝建立,即已注定。

三解的文章中,曾经多次引用过“汉高帝五年诏”,见《汉书·高帝纪》:

军吏卒会赦,甚亡罪而亡爵及不满大夫者,皆赐爵为大夫。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

又曰: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诸侯子及从军归者,甚多高爵,吾数诏吏先与田宅,及所当求于吏者,亟与。

爵或人君,上所尊礼,久立吏前,曾不为决,其亡谓也。异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亢礼。今吾于爵非轻也,吏独安取此!

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今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者顾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长吏教训甚不善。其令诸吏善遇高爵,称吾意。且廉问,有不如吾诏者,以重论之。

之前已经讨论了秦国、秦朝军功授爵制的一贯逻辑和细节,汉高帝的这份诏书,正好可做印证,提到了以下几点:

汉军全军60万人都迈过了大夫爵门槛;(秦朝应该没这么多“大夫”爵)

七大夫以上,即公大夫爵以上,可以获得食邑;(和《商君书·境内篇》记载秦制一致)

“非七大夫以下”,也就是“大夫”、“官大夫”免个人及一户的徭役;

七大夫、公乘以上都是高爵;(和《商君书·境内篇》记载秦制一致)

“诸侯子”和“从军归者”分称,说明是身份不同的两种人;(秦制未显示)

高爵当“先与田宅”,高帝曾多次诏令,仍未执行;(秦制未显示)

高爵有“封邑”,比拟小邑君主,所以颜师古注释“爵或人君”为“爵高有国邑者,则自君其人,故云或人君也。”(和《商君书·境内篇》记载秦制一致)

秦时非官吏的“公大夫”以上爵位者,与县令、县丞分庭抗礼,而汉初的县级官吏已经不把这个等级的“高爵”当回事,让他们等着办事儿;(本即追述秦制)

强硬要求郡守、郡尉及长吏督促部下官吏按照法令规定授予对应爵位田宅,同时对高爵者予以礼遇。(秦制未显示)

整体来看,“汉高帝五年诏”中展示的汉初爵制与秦爵制除了授予田宅和礼仪尊重的现实无法实现,在制度规定层面区别不大,唯一一个可能的区别即在于“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而秦的“右庶长”、“五大夫”应该都有分封“宗邑”。

“宗邑”也就是“封邑”和“食邑”应有一定区别,《商君书·境内篇》中的记载就有区别:

故爵大夫,就为公大夫;就为公乘;就为五大夫,则税邑三百家。

故爵五大夫;皆有赐邑三百家,有赐税三百家。爵五大夫,有税邑六百家者,受客。

这里涉及“邑”的,就有税邑、赐邑两种说法,又最后归结到“五大夫”爵身上统一为“税邑六百家”,考虑到《睡虎地秦墓竹简·奏谳书》的信息显示,五大夫爵有家吏,也就是说,在商鞅变法时的“税邑”等于“食邑”,约等于“封邑”。

马端临《文献通考·封建考》:

列侯国置相(其秩各如本县主,治民如令长,不臣也。但纳租於侯,以户数为限),其官随国大小为增减,食邑千户以上置家丞、庶子各一人(此家臣也,使理家事);不满千户,则不置家丞。旧置行人、洗马、门大夫等官,又悉省。

在《商君书·境内篇》中,庶子是这样的:

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之军。

也就是有爵者可以申请无爵者作为自己的庶子,一级爵位给一人,有爵者不参战,则庶子为“其大夫”,也就是官员或领主服役每月6天,有爵者参战,则要带着庶子一起去。

通俗地说,就是在原有封建关系(含对领主大夫或国君这个大领主)之外,订立有爵者和庶子之间的战场上的封建关系,不恰当的比喻,类似于欧洲骑士与其侍从的关系。

而同在《商君书·境内篇》,还有一个类似的封建关系:

爵五大夫,有税邑六百家者,受客。

汉代许慎的《说文解字》解“客”字为:

客,寄也。

《史记·李斯列传》:

於是二世乃使高案丞相狱,治罪,责斯与子由谋反状,皆收捕宗族宾客。

这是秦朝的旧事,李斯下狱,宾客与宗族同捕,可见,宾客本身与权门虽然属于相对松散的“以市道交”,也就是利益交换关系,但在政治上,仍有一定的主从关系,只是不如“家吏”、“家僮”绑定紧密,如《史记·吕不韦列传》记嫪毐:

嫪毐家僮数千人,诸客求宦为嫪毐舍人千余人。

诸嫪毐舍人皆没其家而迁之蜀。

家僮、客、舍人三者分称,客又求为舍人,说明三者是不同的三个概念,家僮即私奴婢,客即食客、宾客,舍人则为亲近“家吏”、“家臣”,而“家吏”与主家的关系就比“客”紧密,所以,会被秦王政迁怒。

总结一下,也就是秦制下,“五大夫”爵有资格“受客”,这个“客”是有一定主从关系的宾客、食客,而非国家分配的佃户或者农奴,其所标志的,正如睡虎地秦墓竹简《奏谳书》展示的“五大夫”爵拥有家吏,是其“封君”身份的特权。

推而广之,即公大夫、公乘二级爵位,虽有“食邑”,却无“封邑”,虽属分封,却为“虚封”。

所以,刘邦的“高帝五年诏”强调了公大夫、公乘两级高爵之上,“皆令食邑”,这就是对秦制的继承和延续。

比较奇怪的是,时隔7年后,汉高帝十二年的“政治遗嘱”中,却只隐约提到了一点军功爵的信息:

其有功者上致之王,次为列侯,下乃食邑。……为列侯食邑者,皆佩之印,赐大第室。吏二千石,徙之长安,受小第室。入蜀汉、定三秦者,皆世世复。吾于天下贤士功臣,可谓亡负矣。(《汉书·高帝纪》)

“下乃食邑”看起来似乎概括了“卿爵”和“五大夫”、“公乘”、“公大夫”的封邑食租,后面又强调了列侯食邑,看起来又像在说列侯和关内侯,对于“入蜀汉、定三秦者”,则仅仅强调了“世世复”的待遇,并不能否定上述两种可能性中的任意一个。

真正清晰的变化,在《二年律令·户律》之中:

(1)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五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簪袅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

(2)不幸死者,令其后先择田,乃行其余。它子男欲为户,以为其田予之。其已前为户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

(3)宅之大方卅步,彻侯受百五宅,关内侯九十五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袅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欲为户者,许之。

(4)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槀。

(5)廷岁不得以庶人律‖未受田宅者,乡部以其为户先后次次编之,久为右。久等,以爵先后。有籍县官田宅,上其廷,令辄以次行之。

(6)田宅当入县官而抢代其户者,令赎城旦,没入田宅。

(7)益买宅,不比其宅者,勿许。

(8)为吏及宦皇帝,得买舍室。

(9)受田宅,予人若卖宅,不得更受。

详细分析一下这段律文,涉及的方面极多,不过一个基本的结论就是《二年律令》规定施行爵位对应的田宅授予制,理由就是(9),接受授田、授宅后,无论是赠与还是买卖,都不得再次申请授予田宅,既然有“受”这个程序,就说明汉初国家曾施行过至少一次爵位授田。

(1)和(3)则详细规定不同爵位等级对应的授田宅标准,一个显著的区别就是授田只到“关内侯”爵位,而授宅则到“彻侯”爵位,这实际上与“彻侯”有封国、封地有关,不需授田。

(2)则涉及了田宅继承,如户主死亡,先由“后子”(即继承人)择田,这个继承的过程又涉及到爵位继承的问题,据《二年律令·置后律》:

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毋适子,以孺子。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侯〈后〉子为公乘,五大夫后子为公大夫,公乘后子为官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袅,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袅后子为公士。

为县官有为也,以其故死若伤二旬中死,皆为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毋爵者,其后为公士。

注意,如果是因公当时殉职或受伤后二十天内死亡,都是“死事者”,让他的儿子继承爵位不减等,没有爵位的则为第一级公士爵。

如果是户主正常死亡,那么除了彻侯、关内侯为世袭继承外,其余爵位均为“减等继承”,卿爵的继承人都是公乘,五大夫的继承人为公大夫,公乘继承人为官大夫,公大夫继承人为大夫,官大夫继承人为不更……以此类推。

除了“后子”之外,其他儿子也有继承,不过这个减等更狠:

关内侯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簪袅;卿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上造;五大夫子二人为簪袅,它子为上造;公乘、公大夫子二人为上造,它子为公士;官大夫及大夫子为公士;不更至上造子为公卒。

这也就意味着,户主正常死亡后,会产生超出“后子”爵位规定的大量富余土地,所以让“后子”先选择田地,然后“它子”再选,哪怕是已经单独立户的,也可以从中继承,如果田宅不够,还要补上。不过如果“宅”不比邻,就不得分配“宅”了。

而三解在《军功授爵,一场虚幻的“平等”春梦》一文中,已经引用过“秦宗邑瓦书”,其中很明确地记载了“右庶长歜”受封“子子孙孙以为宗邑”,也就是说,秦制下“卿爵”是世袭继承封邑的。

汉制的这种“有条件世袭”和“减等继承”田宅的制度规定,明显已与秦制不同。

(6)则表明,田宅存在收入县官的情况,也就是“充公”,结合上面的制度安排,可以理解为诸子以爵位继承后多余部分的田宅要“充公”。

(7)则表明,宅地可以买卖,不过必须在原宅地的旁边,不靠着不许买。(8)更像是例外说明,即官吏和“宦皇帝者”允许买房子。

(4)则是一个阶级照顾条款,卿爵所自行耕种的田地(特别强调了“自田户田”,也就意味着不是所有户田都免租),不要收田租、田刍藁。

综合以上的汉律规定,已经可以确认,至迟到《二年律令》的时代,也就是惠帝、吕后时期,在秦制中位居“高爵”的“公大夫”到“轮侯”(汉为关内侯)之间的12级爵位,已经完全没有传之子子孙孙的“封邑”,而代之以“田宅”授予。

那么,关内侯以下爵位都不再有“封邑”,是不是表明“食邑”也不复存在?

这个变化, 或者说刘邦的政治承诺的“食言”到底发生在什么时候?

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个变化?

先回答第一个问题。

在《二年律令·置后律》还有一条,两简拼接后为:

长爵为下爵、毋爵死事者后,及爵与死事者之爵等,各加其故爵一级,盈大夫者食之。

翻译过来就是,比“死事者”,也就是因公殉职者的爵位高的人,做他的“后”,也就是继承人,以及两者爵位相等的情况下,各自在他的原爵位上增加一级,超过“大夫”爵的要“食之”,也就是给予“税户”或者说“税邑”,也就是“食租税”。

那么,有没有可能是另外的解释,比如折算成钱呢?

在《二年律令》中,这种以物质补偿不够或者不能升级爵位的功劳还有《捕律》中的两条:

能产捕群盗一人若斩二人,爵一级。其斩一人若爵过大夫及不当爵者,皆购之如律。

捕从诸侯来为间者一人,拜爵一级,有购二万钱。不当拜爵者,级赐万钱,有行其购。

赐钱赏功则称“购”,无论是捕杀群盗,还是抓捕诸侯间谍,都是能拜爵则拜爵,不当拜爵则赐钱。

这个特定“法律名词”的存在,意味着汉律中的“食之”,只能是“食户税”。

以上的律文证明,《二年律令》的时代,在彻侯、关内侯的法定“食租税”待遇之外,“大夫”以上爵,也有可能“食租税”,换句话说,“汉高帝五年诏”中的“食邑”不是空头支票,并没有因为施行了普遍的“名田宅”制度而消失,两者是并存关系。

朱绍侯先生发表于《史学集刊》1992年第2期的《从三组汉简看军功爵制的演变》文章中,深入探讨了《敦煌酥油土汉代?燧遗址出土的木简》中6条“击匈奴降者赏令”和《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汉简》中的13条与军功授爵有关的简文,第三组《居延新简》中的相关简文断代为东汉初年,三解且忽略不计。

前两者因为整理、翻译传播较少,被通俗说史作者和“秦粉”糟践的有限,却对理解汉代军功授爵制极为重要,分别引用一下与主题相关的内容,见《敦煌酥油土汉代?燧遗址出土的木简》:

者众八千人以上封列侯、邑,二千石(日本学者大庭脩认为应为“户”)赐金五百。

赋二千石赐诣言及武功者,赐爵共分采邑。

二百户五百骑以上,赐爵少上造,黄金五十斤、食邑。百户百骑……

这三条都涉及到了爵位,第一条缺字处,朱绍侯先生解为“有人(应该指军官)能击降匈奴八千人以上,可以封列侯、采邑”,说法应有误,以汉匈战争的实际对抗来说,大规模的战争其实占少数,边境的骚扰拉锯是多数。

而此处的赏格,更可能是针对匈奴君长,能带8000人以上降服的封列侯,给封邑,主持其事的二千石赐金五百斤,这种匈奴降酋封侯自汉初至武帝时就屡见不鲜。

否则,斩首应该用“级”,用“人”字单位,即说明非斩杀,而若是虏获或逼降8000人规模的匈奴部落,军队规模绝不可能是边境战争,看《汉书·匈奴传》和《汉书·卫青霍去病传》,得到这个战果,往往是大出塞,也就涉及不到地方二千石太守什么事儿。

如果按照大庭脩的解法,“二千石”实为“二千户”,那本就没有太守什么事儿,而可能既是对匈奴君主降人的,也是对边疆守将的,当然,从史书记载看,还真没有非“大出塞”的情况下因招引降人封列侯,邑2000户的例子。

二千石建言及参与获得武功的人,也要赐爵并一同分享采邑(食邑),这实际上还是针对“降敌”之功。

第三条是意思最清晰的,断句改一下,二百户是接上文的,正式开头是“降”五百骑以上,赐爵少上造,黄金五十斤,食邑百户,百骑则(原简阙文,应为如何奖赏的细节)。

否则不能解释,为什么二百户能出500骑兵,100户就只能出100骑兵了,针对同一对象的统计尺度不可能这么含糊,不利于基层执行。

哪怕只看这三条简文,我们也可以清晰地了解到,赐爵少上造是可以食邑百户的(就算原断句,也说明有食邑),当然,对于此令的颁布时间上限,仍有一些争论,不过三解更信服《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的说法:

故至孝景始欲侯降者,丞相周亚夫守约而争。帝黜其议,初开封赏之科。

汉景帝时才开始有匈奴降人封侯之议,并“初开”封赏之“科”,也就是赏格规条,则这条“击匈奴降者赏令”极有可能是汉景帝时颁布的,一直延续了下来。

也就是说,汉景帝时代颁布了这条招纳匈奴降人的命令,

随着汉武帝开河西四郡,敦煌建立了烽燧体系,这条诏令也就扩散到了此处的烽火台,被某位修习律令的小吏保留了下来,作为藏书或者垃圾,又在历史的长河中被遗忘,最终才在20世纪末重见天日。

那么,至少说明,一直到汉武帝后(敦煌汉简最早纪年为汉武帝天汉三年),“卿级”军功爵可附丽“食邑”的制度并没有被废除,只是奖励往往搭配上了“赐金”。

《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汉简》的简文规定则具体得多:

(1)军吏六百(石)以上,兵车御右及把摩(麾)干(竿)、鼓正(钲)钺者,拜爵赐论,爵比士吏。

(2)各二级,爵毋过左庶长。斩首捕虏,拜爵各一级。车斩捕首虏二级,拜爵各一级;斩捕五级,拜爵各二级;斩捕八级,拜爵各三级;不满数,赐钱级千。斩首捕虏,毋过人三级,拜爵皆毋过五大夫,必颇有主以验不从法状。

(3)二级当一级;以为五大夫者,三级当一级。首虏不满数者,藉须复战。军罢而不满数,赐钱级……

(4)虏什二人以上,拜爵各一级;不满……

(5)二千级,若校尉四百级以上,及吏官属不得战者,拜爵各一级,爵毋过五大夫。

(6)捕虏拜爵满五大夫,欲先罢者,许之。

(7)毋过人五级,爵皆毋……

(8)可击之,能斩捕君长有邑人者,及比二千石以上,赐爵各四级;其毋邑人,及吏皆千石以下至六百石,赐……

(9)从军,斩首捕虏,爵禅(单)行,至右更。

(10)其士吏以上拜爵者,皆禅(单)行,得至……

(11)斩首捕虏者,勿赐爵。

(12)约者,军吏赐爵三级,也(他)吏卒赐此不能得者,赐其令爵三级,五……

(13)长以上食邑二百户,斩……

(14)凡为公乘者……

(15)城战斩首捕虏,毋过……

这里的引用,除了朱绍侯先生文章中的13条,三解又多加了几条,都和军功爵有关,而且是西汉后期,约为宣帝、成帝时代的军事律条。

其中很明确地展示了,汉代后期的军功授爵制度实操中,并不像很多人根据《商君书》和《韩非子》记载中想象的, 一颗脑袋=一级爵位。

恰恰相反,砍脑袋的人与被砍脑袋的人的身份,决定了爵位的赐予,比如校尉部斩首四百级以上者,属吏没能参战者同样拜爵一级。

最重要的是,在(2)中,明确规定了“斩首功”的标准,即斩首2个,升爵1级,5个升爵2级,8个升级3级,在军队罢归解散之前,这个数字可以累计,如果实在凑不够升爵的脑袋,就每个脑袋赐钱1000钱,但是,个人斩首升爵总共不能超3级,更不能超过“五大夫”爵。

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8),脑袋的价值并不以军队中的身份而定,而是以社会身份而定,所谓“君长有邑人者,及比二千石以上”一个脑袋顶4级爵位,所谓的“无邑人,及吏皆千石以下至六百石”,前者是“有土有民”的“君长”,也就是“封建”的列侯和关内侯了,同等待遇的官职在比二千石以上的现任官吏;后者则是没有封邑的“君长”,那范围就大了,“食邑”、“食租税”的有爵位的贵族,与六百石以上、千石以下的现任官同等待遇,基本上就是卿爵了。

按照《二年律令·赐律》的规定:

赐不为吏及宦皇帝者,关内侯以上比二千石,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袅比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毋爵者,饭一斗、肉五斤、酒大半斗、酱少半升。司寇、徒隶,饭一斗、肉三斤、酒少半斗、酱廿分升一。

吏官卑而爵高,以宦皇帝者爵比赐之。

公乘就是个坎儿,正好是自它以上的五大夫+卿,是六百石以上, 千石以下。

偏偏在(14)里有这么一个残句“凡为公乘者”,可见此爵位至少在西汉中晚期军中已经有身份特殊性。

当然,更新鲜的是(1),“军吏”只有执行特殊任务的“六百石以上”的,才可以比拟“士吏”赐爵赏功,说明“士吏”是军队中一个特殊的阶层,或许为有印绶的国家常设军职,以区别于临时授予的“军吏”职务;也可能是“宗室”、“列侯子”、“卿子”之类的高爵贵族子弟担任的军职。

比如(10)中就写道“士吏”以上拜爵者,同样为“单行”,没有写赐爵的上限,但可以明晰他们属于例外于普通官兵的特殊存在。在(9)中,虽然前面缺少了“谁”来从军,但其待遇是“单行”,赐爵的上限可以达到“右更”,是简文中所见的最高爵级。

大胆猜测一下,贵族子弟和高官子弟,或是有秩禄的常设武职高官,在这个拜爵制度体系里是各自设置天花板的,人家不但起步比普通士卒高得多,同等功劳的酬功上限也要高得多。

另外一个奇怪的现象就是,对于不同级别的官、兵,有“勿过五大夫”、“勿过左庶长”的天花板。

“勿过五大夫”还好理解,因为处于“大夫爵”和“卿爵”的门槛,在《二年律令》中也有很多“五大夫以下”如何如何的记载,如:

赐棺享而欲受赍者,卿以上予棺钱级千、享级六百;五大夫以下棺钱级六百、享级三百;毋爵者棺钱三百。

赐予棺椁,只分了三个等级,即卿以上,五大夫以下和无爵者,这还只是个典型例子,类似的区分还有很多,不过多数属于礼仪资格的界定,虽然重要,却不“致命”。

但是“左庶长”却完全不同于“五大夫”,属于“卿爵”的起始,什么样的功劳能够突破“大夫爵”和“卿爵”之间的“钢板”,还一次可升2级?这个我们不得而知,却可以确定一点就是至迟到西汉中晚期,“五大夫”到“左庶长”之间的“鸿沟”,已经搭了跳板,允许通过了。

解释上述的现象,学术界很早就已经有学者(比如朱绍侯先生)提出汉代“民爵”和“吏爵”分化的问题,即给“民”的爵位和给“吏”的爵位分开,这个区分的爵级,就是“公乘”。

以结果论,《后汉书·明帝纪》记载的东汉明帝关于赐爵的诏书点名了当时的界限:

爵过公乘,得移与子若同产、同产子。

意思很简单,爵位超过公乘,可以把多出的爵级给儿子、兄弟和侄子。

这一政策配合着东汉频繁的“赐民爵”,导致的结果是,在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户籍簿》中,吏民普遍拥有“公乘”爵,且仅见“公乘”爵,也就是遍地都是“公乘”(见凌文超《汉初爵制结构的演变与官民爵的形成》,《中国史研究》2012年第1期),军功爵的社会组织意义已经彻底消失。

但是,我们要注意的是,历史是一步步发展的,不是写好了剧本从A到B,东汉的剑没法拿来斩西汉的人,甚至拿汉武帝时候的制度来倒推汉高祖时代的制度都往往充满了谬误。

我们需要寻找当时的材料,才能解答上文中提出的第二个问题。

据《汉书·高帝纪》记载:

(汉高帝八年)爵非公乘以上毋得冠刘氏冠。

非公乘以上,即公大夫(含)以下不得戴刘氏冠,实际上是一个身份限制,这个卡口,正与《二年律令·户律》中记录的“授田宅”的数量级“跃升”对应:

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

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

这两条记载,以及《二年律令·徭律》中“自公大夫以上,勿以为徭”的律文,恰恰是现在已知的秦律所不未有论及的,“刘氏冠”的礼仪化,秦朝肯定没有;高爵授田宅,秦朝也没有,因为他们“食邑”;不更以上发徭,秦律也没有提及。

也就是说,这些都是汉律在新时代条件下增加的,那么,就必须考虑汉初特殊的背景,以及这些法律成型的时代。

“高帝五年诏”规定,从军的军吏卒,最低爵为“大夫”,此后的高帝十二年、惠帝元年、惠帝五年、高后元年,4次赐民爵,户一级,一般认为,《二年律令》的“二年”即高后二年,也就是说,在此律令编定之年,高帝五年在军的60万汉军,全部都是“五大夫”爵。

“五大夫”爵后子为“公大夫”爵,二子为簪袅,它子为上造。

结合起来看,就明白“公大夫”爵的特殊性了,等于是在“徭使”待遇上对汉军老兵继承人的一个定向优待,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二年律令·户律》中明确提到的“未受田宅者”要排队,先按立户时间排,再按爵位高低排,也就是说,有不少人根本没分到田宅,只能等待,叔叔辈的高爵还没有分着,这些“爵二代”在父亲去世前可不只能啃老?

还是先算一笔账:

汉高帝五年,授予60万人“大夫”爵,每人5顷地,也就是3亿亩。

汉高帝十二年:升为官大夫,4.2亿亩;

汉惠帝元年:升为公大夫,5.4亿亩;

汉惠帝五年:升为公乘,12亿亩;

汉高后元年:升为五大夫,15亿亩。

西汉平帝时全国耕地总数才82705.3万亩,冒尖了,到了吕后时代,60万个“五大夫”爵就是15亿亩,比西汉末年的总耕地数还多一倍。

也就是说,在汉高帝五年定爵的时代,60万“大夫”爵,不考虑任何高爵部分,需要3亿亩授田,理论上还有可行性,而更高级别的军吏则有“食邑”,也就是吃“税户”,完美执行,其实就建构了一个理论上可执行的纸上模型。

但是,“汉高帝五年诏”也提到:

爵或人君,上所尊礼,久立吏前,曾不为决,其亡谓也。

也就是说,汉朝的军功授爵制刚开始施行,“高爵人君”就分不到他们的合法权益了,只能一遍一遍地跑待遇申请。

为啥?

根子就是“高帝五年诏”里提到的另一处:

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训辨告,勿笞辱。

百姓离籍,户口散失,哪儿有那么多“税户”可封?哪怕是分封了“食邑”,高爵的经济利益实现与“户”有关,在老兵普遍授予“大夫”爵的情况下,这些“被统治者”的户田能有多少?没有田地的农户又能给“高爵人君”提供多少“田租税”?

万幸,司马迁老师在《史记·货殖列传》早就想在了前面:

今有无秩禄之奉,爵邑之入,而乐与之比者。命曰“素封”。封者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朝觐聘享出其中。庶民农工商贾,率亦岁万息二千,百万之家则二十万,而更徭租赋出其中。衣食之欲,恣所好美矣。

起码司马迁看到的西汉封君,食租税的收入是1年1户200钱,那么,不同爵级的封邑户数又是多少呢?

遗憾地是,西汉建国后,关内侯以下的食邑户数,不见于记载,我们只能用关内侯作为一个上限参考,而这个参考本身就很纠结,汉高帝奖赏刘敬,曾封关内侯、二千户,号为建信侯,看起来很多。

但是,西汉一朝已知的关内侯食邑户数一般就在“二百户”到“三千户”之间,据统计,载于《史记》、《汉书》的关内侯食邑数,平均只有645户。(见罗庆康:《西汉财政官制史稿》,河南大学出版社,1989年出版)

拿这个户数作为上限,还真是惨,一年收入不过12.9万钱,相当于什么呢?

相当于丞相2个月的俸钱(丞相月俸钱6万),御史大夫3个月的俸钱(御史大夫月俸钱4万)。

张家山汉墓竹简《奏谳书》中记录了汉初的奴婢价格:

(汉高帝)十一年八月甲申朔丙戌,江陵丞骜敢谳之。三月己巳大夫辞曰:六年二月中买婢媚士五(伍)点所,贾钱万六千。

也就是说,一个女奴价格是16000钱,平均收入水平的关内侯一年“食租税”收入12.9万钱,不吃不喝可以买8个女奴,像刘敬这种二千户的“富裕”关内侯,可以买25个女奴,而高后八年,吕后封“中宦者令”为关内侯,食邑五百,则只能买6个女奴。

《居延汉简》中在记载汉元帝时肩水金关候长礼忠家产时,也提及了西北边境的奴价:

小奴二人,直三万。

大奴一人,二万。

那么,像李敢这样在汉武帝元狩四年得封二百户的关内侯,一年的收入不吃不喝也就买2个大奴。

当然,楚汉之争时,刘邦分封食邑非常大方,远远多于几百,但是总有一个限度,正好,张家山汉墓竹简《奏谳书》中的一个案子,或许可以给我们一些可能性。

我们曾经讨论过“新郪信案”,其中的几位主角很有意思,全都是高爵者,在审决腰斩之前,还升爵为“关内侯”。

其中,主犯“信”,职务是新郪县令,却是一个“老资格”,因为在楚汉战争中坚守荥阳有功,他从“故右庶长”被封“楚爵”——广武君,秩六百石,而他的几个同案犯,干脆是一百二十石的小官,却也曾经是“楚爵”的封君——苍,壮平君;赘,威昌君;丙,五大夫。

按照楚爵制,卿、执帛、执珪都可以加“封君号”,而这些“楚君爵”到了汉军改秦爵制,全部换成了秦味儿的“汉爵”,直跃“大庶长”。

这些“楚爵”封君,有没有“食邑”?“信”的“秩六百石”表明,要么没有,要么就是与“享受六百石同等待遇”。

据《居延汉简》中《建武三年居延都尉吏奉例》记载:

居延都尉丞,奉谷卅石;居延令,奉谷卅石。

此二职位,秩为六百石,但却是东汉的改用谷充官俸的新制,偏偏没有西汉的记载,只有比六百石的“侯”,在《居延新简》的《五凤四年奉禄簿》中记作:

侯一人六千。

也就是比六百石官俸钱为6000钱/月,《二年律令》时代实无“比秩”官系统,但是可以拿这个俸钱数做一个待遇参考,本身爵也是“比”秩待遇的,一年也就是7.2万钱,相当于“食租税”360户。

拿30石谷来算,也就是一年360石谷,在居延汉简贯穿100多年的记载里,也有不少粟价、大麦价、黍米价等等,最多者为粱米价200钱,最少者为丰收时的粟价35钱,一般情况为100—150钱/石,哪怕取最高值,一年也不过5.4万钱,相当于食租270户。

也就是说,楚汉之争时,刘邦所给与“楚爵”封君的食邑,可能就是《商君书·境内篇》给予“高爵”——公大夫、公乘、五大夫的食邑“起步价”,300户,而且还不是人人都有,像“苍”的“壮平君”和“赘”的“威昌君”连秩石数都没写,十有八九没有。

当然,“新郪令信”本人的经历也很奇特,由秦爵“右庶长”,跳到楚爵“广武君”,这个封君位还带着秩级,又绕回了秦爵“大庶长”,本身就展示了楚汉战争中汉军爵制的诡异变化。

其实联系下《史记·淮阴侯列传》中韩信的一段话,或可解开疑窦:

(项羽)至使人有功当封爵者,印刓敝,忍不能予……今大王(刘邦)诚能反其道:任天下武勇,何所不诛!以天下城邑封功臣,何所不服!

荥阳之战,正是楚汉拉锯的关键阶段,“信”如果按照秦爵军法授爵,不过也就是从“右庶长”爬到“左更”,距离裂土封侯还有7、8级,秦汉之际的豪杰,既好利,更好名,可谓名在利前,所以才有项羽的名句:“富贵不归故乡,如衣绣夜行,谁知之者!”

在军事危急时刻,汉王国随时朝不保夕,哪儿管那么许多,先“封君”再说,有实职的军吏“信”还能给个秩禄,没有实职的,比如“苍”、“赘”等小军吏,干脆给你个空头“封君”名号让你自己爽一下。

所以,我们基本可以确认的是,在楚汉战争悬而未决的时刻,刘邦所封的大批楚爵“封君”就是个急就章的安慰奖,全都积压到战争胜利后,一并解决。

跟着才有了“高帝五年诏”对于郡县长吏的喊话,潜台词是,我只管封爵赏功,怎么执行是你们的事儿,我不管,我不听。

问题是,他的“公大夫”、“公乘”以上食邑,又弄了60万“大夫”等候“授田”,有没有操作的可能性?

肯定没有啊,“大夫”爵已经占去了3亿亩的“授田”,这还是在不考虑刘邦明令的“复故爵田宅”的明令的情况下,即尊重秦朝的土地所有制的情况下,进行“新人”的授田,可如果秦王朝当年有多大3亿亩的“公田”,或者说“荒地”,秦始皇何必搞什么“黔首自实田”?

而“食邑”的落实,问题一样,将官府治下的百姓租税转交到“高爵人君”的手里,天下凋敝,百姓离散,转交完了,政府还有没有收入来维持正常运行?

以汉初列侯为例,刘邦共封144个,其中有部分未记载封户数,平均封户数为2400左右,总数为333,600户,汉初的总户数也就是300万—360万之间,已经占了10%。

当然,天下一共54个郡,汉郡占15个,刘邦又先后封了113个关内侯,这部分“食邑”就在关中了,哪怕按照上文中的“平均水平”645户计算,汉郡还要拿出72885户的财政收入供应他们,占关中汉郡可能户口(天下的三分之一)的7%左右。

而我们看到刘敬所封的食邑,足有2000户,而他还只是一个“团队新人”,老人们总不至于太差吧?按照2000户来算,关中地区就要划出22.6万户的收入养活功臣,占到汉郡可能户口数的20%,甚至更高。

这还不算完,还有“公大夫”、“公乘”以上12级“高爵”,60万士兵都是“大夫”的汉军,他们的长官会有多少?现在我们没有充分的资料说明,只能假设。

哪怕是《赐律》中比“六百石吏”的公乘起跳,收入比拟其月俸钱,因为不享受在职“显大夫”的优免,日子也不如对方,见《汉书·惠帝纪》:

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及故吏甞佩将军都尉印将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给军赋,他无有所与。

“六百石吏”不交税,在军役上也是免除的,所以,300户左右规模的的“食邑”收入,实在很少。

可哪怕我们假设有1000个“高爵”有300户的“食邑”,也需要至少30万户,这又占到了天下户口数的10%。而从《奏谳书》的有限记录来看,汉初县级长吏多有“卿爵”,1000个“高爵”实在不算多,甚至可以说太少了。

根本不需要细算,我们就可以知道,如果按照秦律的标准让“高爵食邑”,最终的结果就是新生的西汉王朝成为没有财政收入的“穷光蛋”。

统治者必须寻求解决方案,一方面能够让国家机器维持下去,另一方面让自己的基本盘不至于离心的办法。

《二年律令·户律》告诉我们,汉朝的解决方案就是改“食邑”为“授田宅”。

这也是第三个问题的答案,就是为什么仅仅十几年间,刘邦的政治承诺就不作数了。

一个非常好玩的事实就是,300户的“食邑”收入只有6万钱,曾引用汉高帝七年醴阳令恢盗卖官米案的数字,醴阳在南郡境内,其盗卖米价为175钱/石。

也就是说,“食邑收入”相当于342.86石米,《汉书·食货志》和《里耶秦简》都显示当时亩产平均1.5石左右,即228.57亩土地一年的粮食产出,也就是2.28顷,比第三级“簪袅”爵授田3顷还少一点。

当然,种地你得卖力气,“食租税”就完全省力了,成本收益终归还是“食邑”好些,但是,如果给你的是“公大夫”的9顷“授田”呢?也就是900亩,通过佣耕租佃的方式放出,以“五五分租”的方式,田主获得675石,同样的粮价,可得118,125钱,相当于600户的“食租税”。

在此条件下,以“土地收入”替换“食邑收入”,是一个双赢的好买卖,也容易被“高爵”接受。

而这也正好可以解释田宅授予为什么会出现爵位的“跃升层”,而且是在“公大夫”到“公乘”之间,而非秦制中,“士爵”到“大夫爵”(“不更”到“大夫”)的“跃升层”。

事实上,汉朝法律完全继承了秦朝这个“阶级天花板”,见《二年律令·傅律》:

大夫以上〔年〕九十,不更九十一,簪袅九十二,上造九十三,公士九十四,公卒、士五九十五以上者,禀米月一石。

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七十一,簪袅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士五七十五,皆受杖(仗)。

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袅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为免老。

不更年五十八,簪袅年五十九,上造六十, 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五(伍)六十二, 皆为睆老。

民产子五人以上,男傅,女十二岁,以父为免者。其父大夫也,以为免老。

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皆傅之。

在过往的文章中,三解已经解释过,“傅”是男子可以去“服军役”的年龄,而“免老”则是解除义务的年龄,睆老是将近“免老”的轻役优待期,上述这段律文中,最显著的一点就是“大夫”爵以上享受统一待遇,而“大夫”爵以下的“士爵”四级+无爵一级,各有不同。

“大夫”爵以上者干脆不需要“睆老”阶段,因为他们的“免老”年龄只有58岁,直接等于“不更”爵的“睆老”年龄。

在这种年龄优待上,属于“两头挤”,即大夫以上爵的子弟(小爵,即包括后子、它子等人,在未傅时依照父亲爵位而得的不同爵位)一方面“傅”的时间晚2年、4年,另一方面,免老的年龄又统一缩减,比最低等的公卒要早8年,里外里是要少12年的负担。

当然,为了鼓励生育,汉律还“开了个挂”,规定百姓生子5个以上,男孩已经“傅籍”,女孩年满十二岁(即婚龄),允许其父免老。如果生子5个以上,其父是大夫的,本人可以免老。

这里又有对“大夫”爵的优待,《二年律令·徭律》中也提及了“大夫”爵:

发传送,县官车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赀)者以赀共出车牛及益,令其毋訾(赀)者与共出牛食、约、载具,吏及宦皇帝者不与给传送。

节(即)载粟,乃发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补缮邑,除道桥,穿波(陂)池,治沟渠,堑奴苑,自公大夫以下〔上〕,勿以为(徭)。

“大夫”以下,按照《二年律令》的书写惯例,就是大夫(含)以下,即包含大夫爵,而下面律文中的“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其实说的是“公大夫”爵以下的儿子超过15岁却没有傅籍的那部分,而“公大夫”爵“后子”爵为“大夫”、“它子”爵为上造。

也就是说,“大夫”爵还要服运粮的徭使,而更广泛的徭使,修城墙、修桥治河,这些营造性的活儿,自公大夫以上(整理小组认为是“上”)不需要参与,也就是说,官大夫、大夫,还要服这些徭使。

而岳麓书院藏秦简《徭律》中秦朝的规定却是:

发?(徭),自不更以下?(徭)戍……

与秦不同,在《二年律令》中明确提及“不更”的“坎儿”的,只有《户律》中的一条:

????令不更以下更宿门。

这是涉及到看大门的值夜班的安排,属于社区服务,在同律中,邑门的开闭值守,明确写为“募民”,也就是不属于徭使,并不影响上述的结论。

也就是说,在汉惠帝、吕后时代,需要承担一般意义上的“徭”的爵位,要比秦的规定高好几级,蔓延到了秦制中的“贵族阶层”起步门槛儿之上。

这种现象的出现原因,包含了诸多因素,在过往的文章中,三解已经讨论过,秦律体系之中,“徭使”的对象,以隶臣妾、居赀等各式刑徒、债务奴为优先,而汉律体系之中,“徒”固然继续存在,却远不如秦律之中多见,“徭使”任务的平民化势在必行。

但是,在“徭使”对象的规范中,汉初军功爵相对秦的军功爵有明显“贬值”,贵族不“贵”了。

甚至秦朝和西汉开国时的法定“食邑者”,比如“公大夫”的“后子”,父亲如果死去,在秦制下,肯定还是“公大夫”,哪怕在汉朝其父因公殉职,依旧是“公大夫”爵,可在其父未死的情况下,他本人还要服“载粟”之徭,这个活儿,在秦朝可是明令由隶臣妾、居赀、鬼薪白粲、城旦舂优先的……

问题是,时代变了,秦末的战乱让人口大量流失,人力资源甚至比土地更珍贵。

《汉书·惠帝纪》中记载:

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筭。

对此诏令,应劭的注释是:

国语:越王勾践令国中女子年十七不嫁者父母有罪,欲人民繁息也。汉律:人出一筭,筭百二十钱,唯贾人与奴婢倍筭。今使五筭,罪谪之也。

之前三解考证过,汉初应该没有每人没算120钱的定额,所以应劭此处所言的汉律,应该也是他所见到的东汉时代保留下来的汉律,商人和奴婢加倍收算钱,但是,女子15岁不嫁就惩罚性地收取5倍算钱,这个却肯定是汉初的制度。

结合《二年律令·户律》中说女子十二岁算成年,西汉初年为了增加人口也算是拼了,12岁的女孩就嫁人……

只不过远水解不了近渴,结婚再早,孩子成年也需要十几年时间。

而“高帝五年诏”颁布后,60万“大夫”爵的合法待遇是3亿亩土地(1级爵位1顷田,秦制也如此),也就需要300万户5口之家来耕作,也就是1500万人,可全天下总共才1500万—1800万人口,怎么可能实现?

就算是想施行奴隶劳动,按照上文中的比价,西汉初年,南郡的一个成年女婢价格相当于91.42石米,即61亩田地一年的产出。

对于缺少浮财蓄积的军功授爵阶层而言,哪怕是2000户的关内侯刘敬,一年的全部收入也只够买25个女奴,5口之家作百亩,就算把女人当男人用,25个奴婢也只够耕种500亩土地。

所以,“高帝五年诏”自其颁布之日起,就是一纸空文,根本就不可能落实。

“跃升层”落在“公大夫”到“公乘”之间,等于是比“汉高帝五年诏”中说的“高爵”标准又提了一级,反倒可以让我们反推此政策施行的时间。

这个政策施行的时间,最大的可能性就是,汉高帝五年的“大夫”爵,在汉惠帝五年升为“公乘”后,相当于60万汉军老兵都跃升到了“公乘”之后,所订立的新制度。

因为在汉高帝十二年三月,刘邦仍旧在强调“其有功者上致之王,次为列侯,下乃食邑”,“高爵食邑”制度应该并未由他否决。

直到他儿子登基,反而“赐民爵一级”,是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吗?

绝不可能,《二年律令》里关于“授田”排队的规定,很明显仍存在“授田”不得的问题。

那么,只有一个可能,就是汉惠帝改变了解决问题的思路,反正虱子多了不咬,债多了不愁,汉高帝十二年五月之后的汉惠帝元年十二月,也就是相隔7个月后,又一次“赐民爵一级”,这回连理由都很难找了,毕竟不过年不过节。

最大规模的“大夫”爵,此时升到了“公大夫”爵,而原本的“大夫爵级”中的“高爵”,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已经全部堆在了“五大夫”爵上。

其实,对于这60万“大夫”爵,5顷土地他们没法完全耕种,9顷土地还是没法完全耕种,而原本“高爵”的“食邑”也不可能有什么增长,只是提升了礼仪待遇罢了。

到了汉惠帝五年,长安城修成,赐民爵一级,两者是否有必然联系,很难确知,但此时,60万“大夫”爵又升到了“公乘”,即所有“大夫爵级”的军功收益阶层,分别集中在“公乘”和“五大夫”两级里。

以25顷田地置换几百户的“食邑”,不难理解,可如非此次赐爵至吕后元年再次赐爵之间动议施行全面的分级“名田宅”,则“公乘”爵的特殊地位就难以理解,《二年律令》中唯一一个可说的,可能就是“卿爵”后子为“公乘”。

但是,如果我们结合《二年律令·捕律》和《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汉简》的记载:

斩捕首虏二级,拜爵各一级。(《二年律令》)

能产捕群盗一人若斩二人,爵一级。(《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汉简》)

就会发现,早在《二年律令》的时代,已经施行的是“斩首二级拜爵一级”,完全不能以《商君书·境内篇》中的斩首一级拜爵一级对应解释了。

推而广之,《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汉简》的军律规定,至少在制度原则上,就是从汉初发展下来的,甚至可能是从秦朝成熟的军律中继承来的。

而在《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汉简》中又有“凡为公乘者”的残句,以及汉高帝八年对刘氏冠的规定,都说明,“公乘”爵可能存在与军事行为直接相关的界限。只是不为我们所知。

那么,《二年律令·户律》中分级授田的规定施行,就有另外一个时间可能,即吕后元年赐爵后,所有低于“卿爵”的军功授爵者,全部集中在“五大夫”爵,成为一个稳定的、共同权利体。

这也就能解释,为什么《二年律令·户律》有如下规定:

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

到了汉昭帝时,标准又变了,见《盐铁论·周秦》:

故今自阙(当为关字)内侯以下,比地于伍,居家相察,出入相司。

之前的文章里,三解曾经引用了《户律》这句话,当时理解有误,成稿会予以修改,即秦朝的“编民什伍”只会针对“民”,也就是“大夫”爵之下的百姓,至少,“公大夫”以上食邑者是绝不会与民编伍的。

而汉初“自五大夫以下”即包含了“五大夫”爵,实质上是将原本的“贵族爵”平民化,其生活居所与编户齐民等同,则完全失去了“宗邑”、“食邑”等等“封建”特权,只是拥有更多礼仪和经济特权的平民罢了。

这种特权最直观的就是《二年律令·贼律》的一条:

所殴詈有秩以上,及吏以县官事殴詈五大夫以上,皆黥为城旦舂。

“殴詈”即打骂,吏,只要是有秩以上的吏,人身不受侵犯,而“有秩毋乘车者”只是一百二十石的小吏,而官吏因公事打骂五大夫以上爵位者,才与上述相同,黥为城旦舂。

“公乘”也是相当于六百石的“显大夫”,却不在上述律文的保护之列,说明“公乘”并不是社会管理意义上的重要节点,而“五大夫”是,等到汉武帝朝之后,连汉初还保持“贵重”的“卿爵”也不值钱了,满街走了,才会出现“关内侯以下比地于伍”的情况。

只不过,“贵族”阶层权利的下坠,往往并不只是“制度规定”带来的后果,而是社会运动的副产品。

据《汉书·惠帝纪》记载:

(汉惠帝六年)令民得卖爵。

根据贾谊在《汉书·食货志》中说的:

汉之为汉几四十年矣,公私之积犹可哀痛。失时不雨,民且狼顾;岁恶不入,请卖爵、子。

汉高帝、惠帝、文帝时代的允许百姓卖子、卖爵,都属于荒政的一部分,而汉惠帝五年夏天,刚刚发生了大旱灾,“卖爵令”下在了汉惠帝六年十月至汉惠帝六年六月之间,有两种可能性。

一种是,这场大旱灾可能持续影响到了当年冬天、次年春天青黄不接的时候,所以,才因为公私蓄积不足,不得不允民卖爵。

这实际上也反证了汉初高爵者的合法收入、生活水平并没有达到他们理论上“人君”的层次,而是和其他的编户齐民一样,“民且狼顾”,否则以他们家庭人口占全国人口1:5的比例,一户2000亩土地,还不能为大汉帝国的荒政事业做点贡献?

问题在于没有劳力耕种的土地,有与没有并无区别,汉帝国的老兄弟们既然找不来1500万人为他们开垦3亿亩土地,就更没有办法找来6000万人为他们耕种只在纸面上的12亿亩土地。

另外一种可能就比较有意思了,即“令”民得卖爵,而不是“被动允许”民卖爵,也就是下达了“令”,是以法令的形式,确定了百姓卖爵的程序和操作性,很有可能根本与前一年的旱灾无关。

这种策略与《史记·平准书》中说的:

孝惠、高后时,为天下初定,复弛商贾之律,然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

恰巧可以互为表里,即放松对商贾的管制,具体的措施,正与《韩非子·五蠹》中的说法相合:

今世近习之请行,则官爵可买;官爵可买,则商工不卑也矣。

之所以如此,道理很简单,汉初由“食邑分封制”走向“普遍授田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人力不足,而农耕人力不足的问题根本无法在保证“军功授爵阶层”利益的前提下解决,两者完全是南辕北辙的矛盾。

这部分“新贵族”的存在,一方面,保障了汉王朝无惧于任何集团外挑战,另一面,为了养活他们,满足他们,也基本掏空了汉帝国的直辖领地的家底。

在汉高帝时代、汉惠帝、吕后时代对于兵事的谨慎,如冒顿单于致信侮辱后,汉廷的屈辱接受,与其说是对自我欲望的抑制,不如说是被分光了家底的无奈。

所以,吕后一朝象征性地“置孝悌力田二千石”,以为劝农,实质上却是“兴商”,而汉文帝继位后,屡屡劝农,实质上捡了惠帝、吕后的恢复经济的成果,进行贫富之间、农商之间的资源调配,所以才有“入粟拜爵”的盛况。

需要注意的是,《汉书·食货志》记载:

今令民有車騎馬一匹者,復卒三人。

令民入粟受爵至五大夫以上,乃复一人耳,此其与骑马之功相去远矣。

也就是说,到汉文帝十三年左右,“五大夫”爵的权益只能“复”一人,也就是本人不预“徭与役”,而百姓家中养战马一匹,就可以复“卒”三人,“五大夫”的特权越来越不值钱。

到了汉景帝二年,更是出了“大招”:

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汉书·景帝纪》)

过往常说这是“休养生息”的善政,结合《二年律令·傅律》来看,才能明白,原本平民就是二十乃傅,只有“大夫爵”和“卿爵”有特权,为22岁、24岁傅,景帝实际上是取消了这两大阶层的“傅籍”的特权,搞了一个全国一盘棋,也是为了弥补国家可调配人力资源的匮乏。

政治上的影响,我们先不谈,只说经济上的,据《汉书·食货志》:

哀帝即位,师丹辅政,建言:……孝文皇帝承亡周乱秦兵革之后,天下空虚,故务劝农桑,帅以节俭。民始充实,未有并兼之害,故不爲民田及奴婢爲限。

师丹的本意是谈兼并,我们看这段追述,却应该看“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也就是说,至迟至汉文帝时代,已经没有土地和奴婢的限制,换句话说,普遍爵位授田制已经彻底废弃,这也与上文中,晁错说“五大夫仅复一人”正配套,如果“五大夫”还要对应2500亩田地,入粟拜爵完全就是个赔本的买卖。

百姓普遍性的“高爵”,也让田宅占有的限额成为纸上的故事,现实中很难碰到头顶,一个反面的例子就是吴王刘濞造反后,只提到了用金钱赏功,而没有论及授予田宅,这都说明,经过几十年的商品经济发展,“舍本求末”已经成为潮流。

更凶狠的冲击,来自于皇帝本身,汉惠帝在位赐民爵3次,吕后1次,文帝2次,景帝就达到了8次,比如开国时的“大夫”爵老兵,在吕后时代升爵为“五大夫”,后子为“公大夫”,经过文帝、景帝的10次赐爵,也肯定都到了“五大夫”爵级。

等于说,汉兴之后60年,“五大夫”爵的数量仍然不低于60万人……再加上“入粟拜爵”可以突破天花板,“后子”之外的“它子”也有很大可能性跃升到“五大夫”爵。

汉景帝不仅赐民爵,还赐“中二千石诸侯相爵右庶长”,对于原本作为“宦皇帝者”的重要来源的“卿爵”,血统贵族的“蓄水池”,进行了直接干预。

另外,《史记·平准书》上还说:

孝景时,上郡以西旱,亦复脩卖爵令,而贱其价以招民。

也就是说,汉景帝把三种破坏军功爵制的行为都干了个遍,到他公车晏驾时,给汉武帝留下的“五大夫”恐怕得有近百万人,曾经贵重无比,担当秦汉宫廷“宦皇帝者”的后备军的“高爵子弟”,到了这个时候,已经淆乱乾坤,龙蛇混杂。

更重要的是,到汉武帝元狩四年军功爵已经明显摇摇欲坠,《史记·平准书》上的说法是:

法既益严,吏多废免。兵革数动,民多买复及五大夫,徵发之士益鲜。

战争不断的环境下,百姓多卖爵五大夫以“复一人”,甚至导致“征发之士”越来越少,要知道,此时的汉帝国已经是拥有3600万人口的“强国”,竟然混到了“兵员枯竭”的地步,可想而知,之前的军功授爵制已经败坏到了什么程度?

要知道,军功授爵制的本质并不是“尚武精神”的加油站,

而是一整套社会管理机制的结合体,其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对农业社会中分散的编户齐民,进行身份的“锚定”,并进行原始的量化管理。

同时,维护贵族阶层的存在与特殊性。

而汉朝初年对于军功爵制的改造,实质上是在淡化了它的“管理组织”特性的基础上,借用了它的“名”,执行的利益集团内部的权益分配,而忽略了军功授爵制度从来都不是一个独立经济制度的事实。

这种原初阶段的主动“误读”和“错用”,造成的结果就是,后惠帝、吕后时代的汉王朝,经济的快速恢复,伴随着社会秩序和政治、军事组织的动摇乃至瓦解。

只不过在文帝时代,一方面抑制权力欲望不兴大役,另一方面修修补补,反倒集中了权力,稳住了盘子。

等到景帝时代的“急刻政治”和一步步走向“奢侈”,在天灾、人祸迭出的情况下,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必然让政治走向保守,更加趋向恢复秦制。

捱到汉武帝继位,汉帝国其实已经危机四伏,主动适应勃勃发展的商品经济,皇权必然旁落,已经羽翼渐丰的豪强,正在窥伺着时机;而退回秦制的耕战体系,整个官僚组织乃至于宫廷都已无法适应,强硬为之,皇帝也将沦为孤家寡人。

简言之,“耕战时代”彻底终结了,或者说,“周制”,这个用礼乐聘享包装起来的“军国”最后的残迹,就在汉初的60年间,走到了尽头,正是面临这样的“千年大变局”,汉武帝的“救时之举”才更显特别,因为他的无心之举,最终成为之后2000年中国政治制度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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