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地方机构的设置,从上到下大致可分为省、府、县。一省或一区的最高长官,就是我们熟知的总督和巡抚。基层的组织机构,则是县,一县之长,就是我们更熟悉的七品芝麻官儿——县令,也就是知县。
而在省级和县级之间的行政机构,就是府。因此,府就是省的二级行政机构,一府的最高长官被称之为知府。当然也有例外,例如京师所在地的长官则被称之为府尹。清朝时期,府一级的行政机构,大致与我们今天的地级市相似。
作为辖有数县乃至于数十县的一府之长,知州之中当然不可能是光杆司令,按照清廷的设置,一个府设有知府一人,同时,作为知府的副手,还设有同知、通盘、推官等官职。当然,后来清朝又将推官一职裁撤,所以,知府的佐贰官分别为同知和通判。
按照清廷的组织机构设置,一府之长的知府统领全局。而作为他的副手,同知、通判则分管掌握粮食、食盐、江海防务、督捕、河工水利、清军理事等诸多事务。而且,根据清朝的明确设置,同知只是知府的副手。
因此,同知并不具备与知府对着干的底气和能力。至于出现如巡抚和总督一般的争斗,就更不可能了。更何况,清廷还明确规定了:一个府的所有政务,都必须由知府上达总督和巡抚,才可以实行。因此,这就从根本上切断了同知跳反的可能。
作为一府之长,知府的权力令人咋舌,再加上清朝人治和监察的落伍,于是有了“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说法。
在清朝将推官裁撤之后,同知、通判等知府的佐贰官,多被派遣到一府之地的其他地域分防。因此,同知不但在职权上明确属于知府的下属,而且,连驻地都不一样,彼此之间起冲突的可能性很小。由于同知、通判多被派遣到一府之地的其他地方分防,久而久之,就形成了“厅”这样一个行政单位。
至于知州,自然指的是一州的最高长官。州一行政机构在清朝也有设置,而且,清朝的州还为了直隶州和散州两种。直隶州相当于府,而散州则与县等同。因此,清朝时期的知州级别变化比较大,直隶州的知州相当于知府,而散州的知州则只相当于知县。清朝时期,全国直隶州有76个,而散州为48个。
至于知县,就更好理解了,知县大概是普通人最为熟知的古代官员了,所谓七品芝麻官儿,指的就是知县。当然,虽然被调侃为七品芝麻官,但是,作为一县之长,知县的权利其实并不小。
一县之内的几乎所有事物,知县都可以做主过问,所辖县境内数万乃至数十万的百姓命运,知县也几乎都能一言而决,正所谓“破家的县令”。清朝的知县,相当于集今天的县长、县委书记、法院、公安等诸多职权于一身。清朝时期,全国知县一共有1358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