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贝尔奖之谜

据资料记载,诺贝尔一生曾立过三次遗嘱,现在有案可查的是后两次。他的第二份遗嘱写于1893年3月14日,其中提出:在他身后应将他遗产的大部分留作奖金,以支持各国杰出的科学家、文学家和致力世界和平的人士。同时,遗嘱中还规定:遗产的另一部分 (20%)由其亲友22人继承。第三份遗嘱写于1895年11月27日夜晚。他在这份遗嘱中明确提出:要将价值3300多万瑞典克郎(合200多万英镑)的财产作为基金,其每年利息分为5份,以奖金的形式分别授予当年在物理学、化学、生理学或医学、文学、和平事业中为人类作出卓越贡献的人士,而不论性别。这份遗嘱的确立,自然否定了前一份遗嘱的合法性,也就剥夺了其亲友们的财产继承权。此外,在这份遗嘱中,他还明确指定了两个遗嘱执行人,即瑞典企业家鲁道夫·里尔雅克斯特和拉各纳·索尔曼。诺贝尔真的立过这样的遗嘱吗?他为什么要剥夺亲友的财产继承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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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未解之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