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兰克人的国家制度

[国王和皇帝的权力]征服高卢之前,法兰克人尚处在军事民主制阶段。

征服扩大了军事首领的权力,使克洛维从一个军事首领转变为国王。

墨洛温王朝是罗马文化与日耳曼文化并存并迅速融合的时期。因而,这时的社会经济关系、政治制度和思想文化无不具有双重特点。罗马与日耳曼二元因素的并存和结合,也使社会经济关系和政治制度具有不稳定性。

国王是国家的统治者。王位由墨洛温家族世袭占有。象罗马皇帝一样,法兰克国王的权力在理论上不受任何限制,是最高立法者,也是最高司法者,是最高军事领袖,也是最高行政官。对臣民,国王握有生杀予夺之权,臣民除了公开反叛或谋杀君王外,没有任何手段可以对抗国王意志。但实际上,法兰克国王的权力是受很大限制的。在当时经济、文化相当落后的情况下,法兰克王国只是在名义上才存在。这时,没有固定的疆域范围,没有系统的国家官僚机构,没有完整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中央没有集权的官僚机器,地方上多由伯爵等地方贵族执掌权柄,他们往往各自为政,不受国王驾驭。在墨洛温王朝后期,大权旁落宫相手中,国王仅是傀儡和点缀品而已。

到卡洛林王朝,国王的实际权力依然没有太大的变化。查理曼是卡洛林王朝最有实权的皇帝,他当政时期,法律政令皆出他一人之手,他把政治统属关系与主从人身臣属关系并举,加上巡安使的监察,一度较为有效地控制了统治地方的封建贵族,使政令行之四方。查理曼头戴罗马皇帝的皇冠,也奢想建立一个象罗马帝国那样庞大而统一的国家。但在当时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下,这却是一个“徒劳的梦幻”。查理曼靠他的强硬手段和超凡的精力控制了封建贵族,在表面上维持了皇权的强大。但当查理曼死后,皇权又一落千丈,最终化为乌有。

[国家政府机构]墨洛温王朝和卡洛林王朝的国家政府机构都很不完备。

在墨洛温王朝时国王的宫室既是最高行政机构,又是最高司法机构,也是国王的家室。在王宫里面有各种不同的官职,如马官、司厨官、王室总管等等,这些人原来只是负责国王生活的奴仆,后来也兼为王国的军事大臣、财政大臣,总揽一切的宫相等重要官吏。

墨洛温王朝的地方管理体制承袭罗马旧制,全国分为若干个区,与先前罗马的区以及当时的主教区基本相应,每个这样的区都以一个城市为中心,区的最高统治者是伯爵,由国王任命,许多伯爵原是国王的亲兵和近侍,甚至国王的某些贴身奴隶也有幸被任命为伯爵。在高卢南部,伯爵职位大多由原来罗马高卢的旧贵族担任。伯爵和教会的主教通常共住中心城市内,分掌政、教权力。伯爵在自己的辖区负责维持治安,开庭审理诉讼案件、征收赋税和统帅军队,原则上是国王在地方上的代理人,但实际上他们常常不听国王调遣,是辖区内的独立统治者。伯爵通常任命一些副伯爵作为自己的助手,后来副伯爵(即子爵)统治一定区域,成为伯爵之下的独立区域。子爵之下,百户是最基本的行政单位。子爵和百户长都层层行使着行政、司法、财政等方面的职权。

在遇有战事等情况下,国王还在伯爵之上任命一个公爵,管辖几个伯爵区。通常,公爵的主要职能在军事方面,统帅几个伯爵区的军队打仗。在大多数情况下公爵并没有形成永久的区域建制,它应急而生,势缓人去。但在某些地方,公爵也成为伯爵之上的一级地方长官。

墨洛温王朝的政府机构,从形式上看,从中央到地方层层建制,互相统属,但实际上往往层层独立,政令不畅。卡洛林王朝,的行政区划变化甚小,只是在查理曼统治时期,才采取措施,增强中央权力,加强对地方的控制。

查理曼时期的中央机构,除王宫以外,秘书部的作用也十分重要。秘书部的成员大多是教士,他们主要负责为皇帝草拟法令、文书,颁发文告,管理档案,就其职能看,他们主要是皇帝个人的御用秘书。虽然地位不高,但其作用很大。此外,皇帝还经常不定期地召集一些教士、学者、宫廷学校教师、侍从人员和进宫参觐的地方官吏及贵族开会,讨论国事。查理曼时期地位最高的中央机构当数公民大会。它源自征服高卢之前日耳曼人的部落会议,但在墨洛温王朝前期,渐被废弃。只是到了墨洛温王朝后期,才被恢复。

公民大会原来通常在三月举行,贵族和部分能够自备武器从军的自由民武装到会,称为“三月校场”。到7世纪中叶改在五月举行,称作“五月校场”。

在查理曼统治时期,公民大会主要由僧侣和世俗贵族参加,实际上变成了贵族议事会。770—813年查理曼共召开了35次公民大会。会议的召开和讨论的议题都取决于查理曼的个人意志,在会议上教俗贵族们向皇帝汇报地方政务,也审议和表决查理曼草拟的敕令。出席会议的贵族们大都仰承皇帝鼻息,很少听到反对意见。公民会议的作用是给查理曼的个人统治披上集体意志的外衣,也是一种控制地方贵族的手段。

为了严格地控制地方,查理曼还定期向地方派遣“巡按使”。巡按使在墨洛温朝已间或有之,但主要是为了完成军事、司法、财政等特殊任务偶而派遣。查理曼把巡按使的派遣变为定制。他将帝国分为若干巡按区,每年都向各巡按区派出数批巡按使。巡按使通常每次二人,一教一俗,他们传达皇帝旨意,仲裁重大案件,矫正地方弊政。巡按使的定制化一度有效地克制了地方贵族的分离倾向,巩固了帝国的统一。

[法律、财政和军事制度]迁徙高卢之前,日耳曼名族都有自己的习惯法,占领高卢之后,他们开始编订法典,将其习惯法变为成文法。西哥特人、勃艮第人和法兰克人都编制了自己的法典。大约编纂于克洛维晚年的《撒利克法典》,是研究5、6世纪法兰克社会的重要文献。在墨洛温和卡洛林时期,通行的司法原则是“法随人定”,罗马高卢人使用罗马法,日耳曼各部族实施他们自己部族的法规。卡洛林王朝,皇帝们制订了一些新的法令,不拘种族,行之全国,是统一法律的一种尝试。此外,基督教会使用教会法。12世纪后,“法随人定”的原则让位于“法随地定”,即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规,反映了种族融合的发展。但法律不统一的现象,在法国一直持续到封建社会完结之时。

墨洛温王朝和卡洛林王朝的司法制度差别不大,皇帝或国王的法庭是最高法庭,伯爵、子爵也都享有司法职权。子爵之下是百户区法庭。在卡洛林王朝,封建贵族的庄园法庭有了很大发展,许多贵族从王室手中取得了私人审判权,行之于庄园上的居民。这一时期,在日耳曼人中主要的司法手段是落后的“神命裁判法”。

墨洛温王朝继承了罗马帝国的税收制度,向民众征收人头税、土地税和各种间接税,并在道路、桥梁等关隘设卡征税,但捐税负担引起人民的强烈反抗,加上征税机构不健全,税收制度不久被废止。此后,王室财源主要来自王室领地的收入。因此从墨洛温王朝后期开始,国王们只得乘坐牛车,辗转各王室领地,消费各领地的产品。对于官吏的服役,也不能酬以薪金,只好封给土地。在自然经济之下,采地是对官吏最便利的报酬方式。

日耳曼各族的军事首领主要是靠了亲兵队的力量征服高卢的。但在日耳曼人中,每一个自由人都有自备武装、参军打仗的义务。一个自由的法兰克人首先是一个战士,战士是他们自由人身份的标志。在墨洛温王朝,军队的构成发生了一些变化,除法兰克人外,一些罗马高卢的自由人也有参军打仗的义务。然而,随着封建化的发展,愈来愈多的自由民开始丧失土地,难以自备武装从军。根据这种情况,8世纪时查理·马特进行改革,将封授采邑和提供军事义务结合起来,法兰克自由民的军事作用和地位更为下降。查理曼统治时期,对军事组织再次进行了改革。查理曼的军事敕令将军役义务基于经济条件之上,将自由民按财产状况分为不同等级,负担不同的军事义务。

此后,一般自由人步兵在军队中的作用渐渐削弱,由封建贵族组成的骑兵成为军队中的主要成份,军事制度日益同采地的封授制度密切地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