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领主制]封建经济是一种封建所有者占有生产资料、并用不同程度、不同形式的超经济强制手段,剥削在不同程度上依附于封建所有者的直接生产者的经济形态。法国封建经济的初级阶段是领主制经济。领主制下,封建土地所有制具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封建等级土地所有制。下级封建主以采地形式从上级封建主领受土地,他同样再把土地转授给更下级的封建主。通过土地的层层封授,同一块土地上凝聚了不同的封建主对土地的层层权利与义务,封建主之间身份地位上的等级制也在土地上表现出来。土地的封受有各种条件限制,为接受采地,封臣必须向封主履行一定的义务。采地一般不得转让、出卖。二是土地占有权与政治统治权相结合,公权和私权合一。封建主占有了土地,同时也享有了对土地上农民的行政管辖权和司法审判权。封建主凭借对土地的垄断和种种政治权力,剥削农民。
封建领主制经济的典型组织形式是封建庄园。庄园是封建主在经济上剥削、政治上统治农民的基层单位。庄园的规模不等,大的庄园常常包括若干村庄,小的庄园通常为一个村庄。在封建庄园上,土地一般被分为领主自营地与农民份地两大部分。耕作领主自营地的主要劳动力是庄园上的农奴等依附农民,在农忙季节,庄园主还常常雇佣短工劳作。通常,庄园主派管家主持生产,监督劳动。农民份地的土地所有权归庄园主,农民享有使用权。起初,庄园上的农民份地还有法律等级,即自由人份地和不自由人份地,后来两者界限渐渐消失,都成为不自由的份地。庄园上能生产大部分生活必需品。
也有从事手工业劳动的少数工匠,是一个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单位。
法国封建制度形成后,除庄园外尚有其它形式的地产。例如在高卢南部,有些地产没有劳役,封建主与农民的关系主要是租佃关系。也有一些封建主的土地不是领地,而是私有地。此外,封建化完成之后法国仍有一些自由小农的土地。
农奴及依附农民是法国封建社会的直接生产者。其中,农奴地位最低,受压迫和剥削最重。农奴有自己的份地、自己的家庭,有自己的独立经济,因而具有奴隶所没有的生产积极性。但是,农奴仍然是不自由的人,在人身上依附于领主,不得随意离开主人,领主可以将农奴连同土地一起转让,赠送和出卖。作为人身不自由的标志,农奴必须向领主交纳人头税;农奴结婚,新娘子在新婚之夜须先陪领主过夜,称作“初夜权”,如同其它庄园的农奴结婚,须向领主交纳“结婚税”;农奴死后儿子继承份地时必须向领主交纳继承税,称“死手权”。在法律上,农奴不得控告主人,不能向国家法庭上诉,农奴的诉讼案件由领主法庭审判。农奴不得参军,亦不得担任教职。
农奴份地的所有权属于封建主,作为土地上的依附关系,农奴要象其它身份的佃农一样,承受封建地租剥削。农奴的地租主要是劳役租,通常每周拿出三天时间为领主耕种自营地,在农忙季节还必须为领主帮忙,提供车马运输等方面的劳役。劳役之外,通常还要交纳一定数量的实物租。在个别地方没有劳役,征收实物或货币租。在这样的地区,农奴制一般植根不深,瓦解也快。
农奴还要承受领主的禁用权剥削。禁用权最初是一种国王行使的主权权力。由于政治分裂,封建领主也擅自行使这种权力,称作领主禁用权。禁用权的内容非常广泛,例如,可以霸占公共牧场,可征收关卡税,可以攫夺辖区内农民的各种财产。它实施的范围也不仅限于农奴,包括辖区内的所有人。
这实际上是一种赤裸裸的掠夺,受到村社农民的强烈抵制,后来禁用权剥削的主要内容固定为强迫农民使用领主的磨房磨面、面包房做面包、榨酒器制酒等等,为此,农民要承受领主的收费和敲诈。此外,基督教会封建主对农民的剥削也很重,这类剥削名目很多,最重要的是什一税。即农民须将总收入的1/10交给教会。
农奴之外,还有其它形式的依附农民。而且封建化完成后,不少地区还保留着一些自由农民。在物质生活上,农奴最苦,但其它类型的农民的生活水平也是很低的。尽管如此,这对于一些由奴隶转化成的农奴说来,其经济地位仍有所好转,而且封建领主还维护和保持了封建领地内农奴和依附农民生产与生活的正常进行。毋庸置疑,封建制度在当时具有明显的历史进步性。
[封建等级制度]与土地的封建等级占有制相应,在政治上也形成了严格的封建等级制度。
封建等级制是以土地的层层受封为纽带建立起来的。封建等级中最高的一级是国王,国王将土地分封给公爵、伯爵、侯爵、大主教、主教等高级封建主,这些封建领主将土地转封给男爵、子爵等下属,男爵、子爵再依次封给最低一级的骑士。土地封受之后,封主与封臣在人身上结成领主与附庸的主从关系。整个封建主阶级就这样形成了一个金字塔式的等级体系,而处在这座金字塔之下的则是以农奴为主的广大依附农民。
封建主之间结成领主和附庸关系,首先要行臣服礼。附庸摘帽、下跪,将双手置于领主掌中,表示愿意成为他的附庸并忠于他。领主则授以树枝或一把泥土,作为封地的象征。如果受封者是主教或修道院长,则授以指环和权杖。行完臣服礼后,通常还要举行宣誓效忠仪式,附庸站立,将手放到圣经或圣像上,宣誓忠诚于自己的领主。
领主与附庸之间,互有权力和义务。其中主要是:附庸必须带领一定数量的骑士奉召为领主服军役,后来固定为每年40天;在某些场合,必须给予领主金钱援助(主要是在领主被俘交纳赎金、领主长子受封为骑士、领主长女出嫁时);领主必须奉召出席领主法庭陪审。附庸履行了自已的臣服礼和义务,领主不得剥夺其封土。领主对附庸也有义务,最重要的义务是领主要保护他的附庸。领主与附庸双方如果任何一方未履行其义务,这种臣属关系都可能破裂,或领主将采地没收,或附庸将土地转归更上级领主,也可将采地变为私有地。初时,领主与附庸的关系原则上一世而终,但随采邑变为封土,领主附庸关系也世代相传。
实际上,领主附庸关系并非如此简单划一,井然有序。由于采地的不断争夺、继承和分裂,领主与附庸的关系也往往变得错综复杂,加上法国封建主奉行“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原则,隔层封建主之间没有臣属关系,封建等级关系愈加混乱。有时,一个封建主有若干个领主,封建主乙是甲的附庸,但可能又是甲的领主丙的领主。这些复杂的关系,在封建主之间“造成一团乱麻般的权利和义务”①,使封建主之间的争夺乃至混战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
[农民的反抗斗争]同奴隶制度一样,封建制度是建立在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基础之上的。封建化本身意味着大量自由农民被剥夺土地和人身自由,沦为农奴和依附农民,因而从它的产生之日起,就充满着尖锐的阶级对抗和阶级斗争。在墨洛温王朝时期,农民为了维护经济独立和人身自由,多次掀起抗税斗争。在卡洛林王朝,农民反封建斗争更为激烈。805年查理曼颁布敕令,禁止一切形式的秘密结社。但农民斗争的烈火却难以熄灭。997年在诺曼底公爵领地上,各伯爵区内的农民秘密集合,控诉领主“尽对我们施虐行”,“我们有苦处、有冤情,忍受新旧敲诈、忍受无休无止的索求:货币索求、市场索求、道路索求、森林索求、磨房索求。各种敲诈和警卫索求”。
他们提出责问:“为什么这些邪恶事情都落到我们头上?为什么我们不能摆脱困境?难道我们不是象他们一样的人吗?⋯⋯我们需要的是勇敢”!他们决心联合起来斗争,按自己的意志和自己的法律去生活。为此,他们决定制订新的使用森林和水源的法律。各伯爵区内的农民分别派出两名代表,共同集会商讨制定法律。但农民的活动为诺曼底公爵探知,立即派军队残酷镇压了起义。1204年,布列塔尼地区也爆发了类似的起义。
除公开武装斗争外,农民还采用其它多种形式进行斗争。他们常常以残留的村社组织来抵制封建领主的侵害和敲诈。农民的斗争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封建政权和封建领主的贪婪,迫使领主对农民的经济剥削惯例化,多少减轻了封建剥削的残酷性,有利于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提高,有利于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