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王权强化的社会背景 [王权强化的有利条件]11世纪下半叶以后,法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为增强王权提供了有利条件。在地主制经济下,不论地主还是农民,生产和生活都离不开市场。12世纪后,一个以地方城镇为中心、方圆数十里或更大的地区性市场开始形成。随之,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分工也得到发展。例如,法国北部以谷物生产和放牧业为主,城市中毛织业生产占重要地位。西南部的加斯科尼等地则尤以葡萄的生产和加工著名,图卢兹等地的松蓝、勒芒和布列塔尼的大麻、罗讷河北部地区的橄榄,里昂地区的蚕桑等也是地方性特产。
在地区性经济分工基础上,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趋增强。15世纪后,以巴黎为中心的统一国内市场开始形成。经济发展和经济交往关系的扩大在客观上要求结束政治分权的局面,实行政治和领土的统一。
社会关系的变化进一步瓦解了封建分权政治存在的社会条件。在封建领主制上升时期,领主在领地内执行着一些不可缺少的社会职能。如,他们是领地内社会秩序的维持者,是调解纠纷、仲裁诉讼的法官、更是军事力量的垄断者。这些原都是国家政权的职能。这些职能由领主行使,自然意味着国家权力的式微。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经济和社会交往超出了领地范围,封建领主不再能履行这些职能。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也使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复杂化,使法律成文化、细密化,法律诉讼日益复杂,使原来以神命裁制和决斗作为主要司法手段的封建领主不再胜任司法职能。封建贵族在军事上也不再是唯一的垄断者了。城市兴起后,市民组成自己的城市武装。
贵族的军事义务不能满足战争需求,13世纪后法国国王开始招募雇佣军。所有这些社会变化,使领主贵族日益成为一个“多余并阻碍着发展的阶级”,他们在政治、经济、司法及军事上保持独立统治的历史正在消失,这就为加强王权准备了社会条件。
封建地主制的形成和城市的兴起,还为封建王权的加强提供了依靠的阶级力量——封建地主阶级和城市市民。封建地主没有独立政治统治权,缺乏对农民的直接人身控制权,他们迫切需要一个强大的国家政权以维护他们的特权地位,维持他们对广大农民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市民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活动,维护自己的特权和在城市内的统治地位,更需要国家的统一和王权的强大。这两个阶级成为王权在农村和城市中的基本依靠力量。
[封建大诸侯领地的统一]大封建诸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开始镇服割地称雄的封建城堡主,统一自己的领地,建立了一些强大的封建公国、伯国。
封建诸侯权力的加强,应当首推诺曼底公爵。在这里,公爵权力一直比较强大,封建城堡主分离的趋势受到有效的抑制,诺曼征服(1066)后,诺曼底公爵常常由英王兼领。公爵不断改进领地治理,他们把整个公爵领划分为若干个“拜宜”(bailli)辖区,辖区长官“拜宜”由公爵亲自任免。在政治趋向安定的同时,公爵还注意扶植城市、奖励工商、发展经济。在领地内建立起统一税收制度。到12世纪,诺曼底公爵领在封建诸侯领地中是政治最为统一、管理最为有序的领地。除诺曼底外,12世纪后佛兰德尔伯爵领、布卢瓦——香槟伯爵领、布列塔尼伯爵领、安茹伯爵领、阿基坦公爵领、图卢兹伯爵领和勃艮第公爵领等诸侯领地,也逐步实现了统一。至此,无数城堡主割地称雄的局面一去不复返,代之而起的是王室和为数不多的封建诸侯分地而治的局面。在这些大封建诸侯领地内,不同的法制、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也发展起来。一般说来,南方采用受罗马法影响较深的成文法,北方是习惯法地区,在文化上,南方受古典文化影响较重,在许多方面仍维持着古罗马文化的某些特点。在北方,基督教文化影响甚深。但是在各个不同的地区,又各有不同,这种状况在法国领土统一后仍长期存在,形成法国民族文化多元化的特点。
封建诸侯权利的加强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国王权力的强化。封建诸侯在其领地内卓有成效地镇服了小贵族分裂势力,建立了有效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一旦这些诸侯领地并入王室领地,国王可以现成地接受这些已经实现了统一的地区,省却了镇服封建城堡主的任务。而且,为迫使自己领地内的小贵族履行附庸义务,封建诸侯们自己也理应承认国王的宗主权力,履行自己作为国王附庸的义务,这显然有利于国王实现其封建宗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