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王权的逐渐增强

[王权发展的道路]王权的强化,是通过两条途径实现的。

一是通过王室领地的扩张消除割据势力,以增强王权。国王利用联姻、外交、战争、购买等手段,干方百计扩张王室领地。到卡佩王朝结束时,王室领地面积已达全国土地总面积的70%,人口已达全国总人口的70—80%。

二是提高国王的威望,不断扩充国王的实权。国王所拥有的权力,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因国王在封建领主制政治秩序中的宗主地位而拥有的宗主权。这种权利,为封建领主制的政治法规所确定。它具有私权的特征,用以制约国王与封建贵族附庸间的私人关系。宗主权的主要内容是在国王保护其附庸的前提下,附庸须对国王效忠,须在一定时期内率一定数量的军队随国王打仗、须应召出席国王法庭陪审,以及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向国王提供经济援助。此外,作为宗主,国王还有权调解其附庸与附庸的附庸之间的纠纷,受理后者的上诉案件等等。但是附庸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和效忠,作为领主的国王不得剥夺他的领地,不能干涉他在领地内享有的独立统治权。国王的宗主权范围是有限的,在宗主权范围内尚不能实现国家政治统一和权利集中。

第二种权力是君主权,是君主代表国家行使的权力,是公权。它不容许在自己与臣民之间有任何居间权力存在。君主权的发展是伴随封建领主制向地主制的转变而进行的,罗马法研究的复兴也推进了这种发展。这时君主权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国王在整个王室领地内建立了直接统治,建立地方区划,由自己任免地方官吏,治理地方政务,在中央,发展健全各种政府官僚机构,健全国家政权,同时在王室领地内,建立统一税收制度,逐渐建立国王统率的常备军,等等。

在王权的发展中,这两类权力都起了作用。首先,国王要利用自己的宗主权力,加强对各地封建贵族的控制。宗主权的充分实现也为君主权的实施开辟了道路。但王权强化的主要内容是发展它的君主权力,克服分权局面,实现政治统一,使宗主权发展为君主权。

[王权的逐渐增强]王权的增强始自路易六世(1108—1137)。路易六世致力于王室领地内部的治理,平毁了大量封建主的城堡,制服了王室领地内不顺从的城堡主,改变了分权独立的局面。腓力二世(1180—1223)开始扩张王室领地,扩大王权。腓力二世努力削弱英国国王兼安茹伯爵普兰他日奈家族在法国的领地。他先是挑动和利用英王亨利二世与其儿子“狮心”理查、 “无地王”约翰父子兄弟之间的矛盾,坐收渔翁之利,后又借口英王约翰拒绝出席法国王室法庭受审,违犯附庸义务,于1202年宣布剥夺他在法国大陆的领地,并陆续派兵占领了诺曼底、曼因、突伦、安茹和布列塔尼等地。约翰联合德意志皇帝鄂图和佛兰德尔伯爵及布伦伯爵共同向法王进攻。1214年 7月21日,法国军队与英国联军在布汶遭遇,法国军队和2万市民武装英勇善战,大败敌军,并生擒佛兰德尔伯爵。布汶战役是决定法国王权、法国民族存亡攸关的重大战役。布汶战役的胜利巩固了法国王权的地位,使腓力二世的王室领地扩大了3倍,因此而被誉为“奥古斯都”。

腓力二世在王室领地内努力加强和改善管理。他推行“拜宜”制,地方官由国王随意任免、支付薪金,直接对国王负责。这是一种新型的王室官吏, “拜宜”主要推行于北部,南方仍承“塞内夏尔”(Senechal)旧制,但“塞内夏尔”的职权、任免均仿“拜宜”。腓力二世还开始吸收一些法学界人士和市民为中央官吏和地方官,这些人各有擅长,或司法,或财政,相互之间有职能分工。腓力二世任用的上述官吏,尽职责,重政绩,是为国王效劳的忠实奴仆。

此外,腓力二世还继续和发展了路易六世以来支持城市自治运动、保护工商业经济的政策。他颁布的城市公社特许状和有关法规达76项之多,得到城市市民的有力支持。在军事上,腓力二世开始使用雇佣军,减少了对封建附庸武装的依赖性,通过这些措施,王权远远超出宗主权的限制,向着君主权大步迈进。

腓力二世死后,其子路易八世(1223—1226)继位。路易八世政治平平,但他坐收征讨阿尔比异端运动之利,将南部的朗基多克地区并入王室领地。

阿尔比异端是12世纪下半叶以南部阿尔比城为中心流行的宗教派别,又分华尔多派和纯洁派两派。华尔多派反对教会积累财产、斥责神职人员奢侈腐化,提倡平均财富,过简朴的生活。纯洁派吸收了摩尼教的某些教义,主张善恶二元论,认为封建秩序和基督教会都是恶势力的化身,教皇是魔鬼的代表,主张教徒要以自身的纯洁同罪恶世界划清界限。阿尔比派反对基督教会、反对封建制度,南部不少城市的市民、平民和某些地区的农民都纷纷入教。包括图卢兹伯爵等封建贵族也为自己的利益,庇护或信奉阿尔比派,阿尔比派的发展引起封建势力的恐惧。1209年罗马教皇发动法国北部的封建贵族对阿尔比异端进行军事征讨。在封建贵族的刀剑之下,阿尔比派信徒受到残酷镇压,南方富庶和繁荣的城市生活遭到极大的破坏。腓力二世对军事征讨尚持观望态度,路易八世则积极介入,并不失时机地宣布将没收自异端的土地收归国王,从而扩大了王室领地。

路易八世在位三年而崩,王位传给年仅12岁的路易九世(1226—1270)。

路易九世亲政后,为提高国王的权威,进行了两项重大改革。一是司法改革,将司法权控制在国王手里。1257—1261年他多次颁布敕令,在王室领地内禁止司法决斗,并将叛逆、铸伪币、伪造王室法令、非法携带武器等案件均收归王室法庭审理。为加强地方司法管理,从1247年起路易每年都向地方派出巡回法庭,审查处理上诉案件,惩治贪赃枉法。1258年路易还颁布敕令,在王室领地内严禁私战,王室领地之外实行“国王四十日”,即法国任何诸侯受到侵害后,在40天内不得实施报复,可以向国王法庭上诉,请求仲裁。血亲复仇亦被禁止。二是币制改革。王室开铸新的标准化金、银货币,流通全国。1263年国王颁令,在王室领地内仅仅王室铸币可以采用,在贵族领地上,王室铸币和该贵族(须是有铸币权者)的铸币可以并用。此后,王室铸币图尔里佛尔和巴黎里佛尔(两者比值大约为5∶4)逐渐取代了封建贵族的铸币。

此外,路易九世对内还保护教会、扶助贫弱孤寡,发展慈善事业。对外维持了与教皇和西欧各国的睦邻关系,在国内和国际上都提高了法国王权的威望。路易九世被后人尊为“圣路易”。

法国王权在腓力四世统治时期(1285—1314)又有了新的发展。腓力四世通过联姻合并了香槟伯爵领地。政治上,他依靠一批法学家出身的大臣理政。这些人以罗马法的原则宣传王权至上,努力提高王权的地位。腓力四世尝试建立税收制度,在王室领地上征收“炉灶税”等直接税和盐税等间接税。

他还向法国教会财产征收什一税。他变本加厉地进行经济搜刮,引起了下层人民的反抗,也引起部分封建贵族的不满,一度激化了社会矛盾。

腓力四世当政前后,中央权力机构已完善起来。在几个世纪中,原来的国王御前会议内部逐渐分工,形成了不同的职权部门。到13世纪末14世纪初,负责司法事务的高等法院和负责财政事务的审计院等机构已有相当的独立性,封建国家机器日臻完备。

[封建等级君主制的形成]早在11世纪,一些思想家已经提出了封建社会等级制的理论。他们将社会的全体成员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是教士,其职责是为人类的拯救而祈祷,第二等级是贵族,职责是用刀剑保护其它社会成员;第三等级是普通民众,职责是劳动,从事物质生产及养活前面两个等级。根据这种理论,政治活动是第一、二等级的事情,与第三等级无涉。这是封建社会初期政治格局的理论反映。

然而,随着第三等级中市民阶级的迅速发展和壮大,市民经济力量和政治影响的增长,从13世纪末开始,国王注意吸收少数市民为官,但在整个国家政治生活中,市民的政治地位仍然未得承认。国王“御前会议”的成员中依然没有市民代表,随着领土的逐渐统一和封建国家机器的发展,财政问题日益成为封建政权存亡悠关的大事,王权对市民的依赖日趋严重。社会现实需要赋予市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一定的席位。

1302年,为解决征收新税问题,腓力四世召开了法国历史上第一次三级会议,与会者除教会贵族和世俗贵族的代表外,还有市民代表,由王室领地内主要城市中各派两名代表组成。这三个等级的代表名额由国王决定。开会时各等级分别讨论,各等级只有一票表决权。三级会议的召开表明了市民力量的上升,国王和市民这种固定的联盟形式,无疑有利于法国统一。从此,君主与等级代表会议的这种政权形式开始形成,被称为封建等级君主制。腓力四世的后继者使三级会议逐渐制度化。三级会议讨论表决的议题主要限制在税收和财政问题上。由于法国各地区的差异性和地方分离性,除全国性的三级会议外,王室领地内各个地区也相继建立了自己的三级会议。仍旧独立的封建贵族也效法王室,在自己的领地内建立了三级会议。

封建等级君主制建立后,国王常常借等级代表会议来提高自己的权威,扩大王权的社会基础,一度促进了王权的发展。但在某些时候,三级会议也反对国王的暴戾肆虐,限制王权。在不同历史时期,三级会议起着不同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