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 1801年英国第一次人口调查之前,全国究竟有多少人口,历来没有一致的看法。有些学者的研究所得出的数字也只是一些近似的估计。他们大多是根据载有炉灶税调查或住户调查的纳税花名册,或者是根据教区登记簿中的出生、受洗、丧葬、婚嫁等的登记,然后根据每户大致有多少人口去推算而得出近似的人口数字。17世纪末格里戈利·金的统计就是这样得出来的。
近年来的研究表明英国从1470年—1520年到1640年—1650年的100多年中,人口增长的趋势比较明显,此后的100年中,人口数字基本稳定,到了18世纪末才又有了较快的增长。据估计,从15世纪末到1550年,增长曾暂时中断,后又继续增长,到1580年大约为350万。到1600年时,英格兰人口数已达到410万人,苏格兰、爱尔兰、威尔士的人口约190万人,到 17世纪中叶,英格兰人口达到顶峰,将近530万人。在这段时期,整个不列颠人口大约从600万人增加到770万人。以后人口即稳定不变,甚至还稍有下降,在英格兰下降到410万人,整个不列颠下降到730万人。为什么在1650年以前的100多年中英国人口持续上升,但以后又下降?
对这个问题,迄今尚无令人信服的解释。有的研究者认为这是因为17世纪中叶以后英国的家庭实行计划生育的结果。因为在英国,气候温和,土地肥沃,在通常情况下,如不发生战争、自然灾害和瘟疫,人口的增长趋势是很自然的。但事实上,英国人口的增长率一直比较低。这是由于英国人有晚婚的习惯。在1600年—1649年,结婚年龄男子为26.7至29.2岁,女子为24.8至 27.3岁。大约有10%的妇女到成年时还未结婚。所以女性的生育期大约只有 12—15年。晚婚的原因是,青年人需要积存足够的钱财以建立独立的家庭;也有些人在年青时,为了学业,要等到高等学校毕业才结婚。后来结婚的平均年龄又稍有推迟,这可能是由于一般青年人实际收入下降,积存足够维持独立家庭生活的钱财需要更长的时间。
有些学者的研究还发现,当时英国人的家庭中有简单的避孕、节育现象。
如一般已有3个子女的家庭,父母就采取避孕措施,母亲在哺育第3个或以后生的子女时,有意地延长哺乳期几个月,以达到避孕的目的。还有的学者发现,在贵族中存在着较普遍的独身现象。根据对17世纪南威尔士贵族的研究,在主要的贵族家庭中,有1/3的家长是独身。在生产力低下的情况下,人口的增减,对经济、社会、政治都会发生影响。当人口增长过快时,如果粮食收成不好,就不能供应过多的人口以粮食而发生饥荒。在16世纪末17世纪初,包括伦敦在内的一些地区,可能发生了饿死人的事,至于16世纪20年代在坎布里亚曾发生不少人饿死之事,则是有确实资料记载的。在这段时期,英国人口的流动性也日益增强。随着工商业的发展而兴盛起来的城市,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英国最大的城市是首都伦敦。 16世纪 20年代,伦敦有人口5—6万人, 1600年增至20万人。到17世纪中叶,它有人口40万人,不仅是英国、也是全欧洲最大的城市,超过了法国最大的城市巴黎(35万人)。不过,除了伦敦之外,英国虽然还有20个人口在万人以上的城市,但人口数都远较伦敦为少。如人口数仅次于伦敦的纽卡斯尔、布里斯托尔、诺里奇等城市的人口,都只有2.5万人。伦敦的人口比英格兰其余50个城市的人口总和还要多。伦敦以及其他城市人口的增长,并非由于自然的人口出生增长的结果,相反,当时大多数城市中人口死亡率很高。城市人口的增长主要来源是移民。据统计,从1560年到1625年,迁居到伦敦的人每年约5600人。在地区上看,各地区的城市人口增长是不平衡的,有的地区增长较快,有的则较慢;在年代上也不平衡,有的年代增长得快,有的年代慢。
城市作为工商业的中心,吸引了大量乡绅和富裕农民。他们或者在这里出售自己所生产的农产品,或者购买自己所需要的商品,有的则开商店、经营工商业。这些城市不仅与附近地区的城市或乡村互通有无,进行贸易,而且与较远地区甚至海外发生商业联系。一个名叫威廉·斯陶特的人,到兰开斯特开了一家商店,他从四面八方置办货物,甚至贩来西印度的糖和美洲的烟草。城市不仅是工商业的中心,而且也是政治、文化的中心。人们有的为了政治的或法律的原因,有的为文化娱乐而到城市中来。伦敦除了约40万人的常住人口之外,每年还有几十万流动人口。
人口流动有两种:一种是“改善性”的迁徙,另一种是“生存性”的迁徙,即前者是为了改善自己的生活状况,或寻找好的职业而迁徙他处;后者是被生活所迫,在家乡无以为生,不得不远走他乡,寻找生计。
17世纪时,英国人迁往海外者约30万人,第一次超过海外迁入英国的人口。迁往海外者大多是远渡大西洋迁到西印度群岛,其次是弗吉尼亚、马里兰、新英格兰。迁往海外的大多数是青壮年男子,他们为了寻找职业或改善生活环境而远走他乡。也有一些人是为了逃避宗教迫害。到17世纪50年代,有些罪犯或流浪汉也被流放到海外。迁往欧洲大陆者只有一小部分。
从海外迁到英国来的人较少。16世纪时,英国曾是欧洲大陆一些人逃避宗教迫害的避难场所,但到17世纪,欧洲大陆和美洲反倒成了英国国内逃避宗教迫害的人的避难地。不过,到克伦威尔取消对犹太人在英国居住的法律限制后,有大批犹太人迁入英国。到17世纪80年代,当路易十四迫害胡格诺教徒时,有些胡格诺教徒也逃到英国。
社会等级中世纪时,欧洲人一般将社会上的人分为三种职能不同的等级:僧侣,其任务是祈祷;贵族,其任务是佩剑作战;第三等级,其任务是纳税和劳动。
随着历史发展,社会生活日趋复杂化,这种以职能来把社会分为三个等级的概念已不再适用。
到了中世纪末期,一种新的理论产生并在社会上逐渐流行。这种理论认为,社会犹如自然界生物的机体一样,各个等级有不同的分工,占据着不同的地位,并发挥不同的作用。这种分工是合理的、自然的、由上帝认可的。
它们是自然界、宇宙间“万物的链条”中的一部分。1547年在英国颁布了一份《服从之道》,它定期在教区的教堂中加以宣讲,其中说道:“全能的上帝在天上、地下、水域中创造了万物,并规定了万物完美的秩序。他规定了在天上的天使长和天使们的不同等级和形态,在地上他指派了国王、公爵以及他们之下的其他统治者,他们排列有序……上帝为各行各业、各种公职的人都指定了各自的责任和等级。有些人地位高,有些人地位低,有的是国王、公爵,有的是下属、臣民。他们或是僧侣或是俗人,或是主人或是仆人,或是父亲或是子女,或是丈夫或是妻子,或是富人或是穷人……”这种社会划分为等级的观念,在16世纪时在英国盛行,直到17世纪,仍为许多人所信奉。1602年莎士比亚在《特罗伊罗斯与克瑞西达》一剧中,借一个角色之口,说到这种担任不同职能的社会等级的不可变易性和神圣性。
诸天的星辰,在运行的时候,谁都恪守着自己的身份和地位,遵行着各自不变的轨道,依照着一定的范围、季候和方式,履行它们经常的职责;所以灿烂的太阳才能高拱出天,炯察寰宇,纠正星辰的过失,揭恶扬善,发挥它的无上威权。
可是众星如果出了常轨,陷入了混乱的状态,那么多少的灾祸、变异、叛乱、海啸、地震、风暴、惊骇、恐怖,将要震撼、摧裂、破坏、毁灭这宇宙间的和谐!根据当时的人的社会等级观念,社会上所有的人,其社会地位和社会职能都是天生的、命中注定的。关于这一点,许多人都信奉不疑。然而究竟社会区分为哪些具体的等级,却并不明确,而且对此有很多不同的说法。1577年,威廉·哈里逊写道:“在英国,我们通常把人民分为四等。”第一等人是绅士,绅士又可分为贵族、骑士、乡绅;第二等人是公民和市民;第三等人是自耕农;第四等人包括工人、贫穷的农夫、手艺人和仆人,也就是那些 “被统治的而不是统治别人的人。”然而,这四等人的界限却并不是很清楚的。如关于“绅士”(gentleman),威廉·哈里逊说,绅士是那些“因其出身和血统或至少因其美德而变得高贵知名的人”。也就是说,绅士的地位可以因其出身或美德而获得。不过,哈里逊又说,绅士是那些因为有财产而“毋需自食其力,因而能够并愿意支付作为绅士身份花销和行为举止费用的人”。
这样就令人感到“绅士”这个等级有些含混不清。另一个比较含混的等级是所谓“自耕农”(yeoman)。哈里逊说,“自耕农”是指那些年收入在40先令以上的自由持有农,他们有的是那些从绅士手中租用土地的大农。但哈里逊又说“自耕农”是“某种享有优越地位,并且受人尊敬的人”。他们的优越地位是由于他们“生活富有,享有好的住宅,靠勤劳而致富”。这样的说法,实际上使“自耕农”这个概念令人无法具体掌握。
另一个同时代人托马斯·威尔逊在1600年左右把英国人分为:贵族、公民、自耕农、手工工人、农业工人。威尔逊着重分析了贵族,他把“议会贵族”与一般贵族分开。一般贵族即“较低级的贵族”,如骑士、乡绅、绅士等。另外,他把职业工作者如律师、官员、高等和中等教士放到了乡绅阶层中。根据威尔逊的记载,在1600年左右,英国共有61个世俗贵族,其中包括1个侯爵、19个伯爵、2个子爵、39个男爵。他们的平均年收入为3607镑;500个骑士,平均年收入为1000—2000镑;1.6万个绅士,平均年收入为500—1000镑。
从托马斯·威尔逊的叙述中令人得到一个明显的印象,即17世纪初英国社会上存在着不平等的现象,而且财富相差悬殊。不过,除此之外,他的等级划分的标准也是相当混乱的。如他在同一篇文章中曾说:“许多骑士和最好的男爵一样富有,而且并不比许多伯爵差多少。”另外,还有一些别的不同的划分法。这种社会等级界限混淆不清的现象在日常生活中也随处可见。如一般认为,“乡绅”(gentry)的明显标志应该是“有权持有盾形的纹章”。但是当时人平时所称呼的一些“绅士”(gentleman),其中很多人都无持有纹章的权利。1625年—1642年,在柴郡的大法官庭所登记的398个“绅士”中,只有5人获得持有盾形纹章的权利。1600年在兰开郡的自由持有农的登记簿中的770个自由持有农,除去7个人之外,其余的人都冠以“绅士”的称号。
社会中下层等级的称呼也没有严格的标准,特别是“自耕农”(yeoman)和“自由持有农(freeholder),没有确切的含义。有些人,他们的邻居称呼他们是“自耕农”,但是他们却自称“绅士”(gentleman)。
前数十年中,英美历史学界关于“乡绅问题”的著名论战也涉及到了等级概念混淆不清的问题。陶尼曾指出,“被称为‘贵族’和‘乡绅’的这些社会集团,他们的界限互相溶合于彼此之中,这些名词所包含的主观意向和客观事实一样的多。”总之,社会等级的概念混淆不清,没有严格的界限,是英国社会等级的一个显著特点,这与欧洲大陆诸国如法国等有很大的不同。
英国社会等级的另一个特点是它的流动性,当时的人如哈里逊、威尔逊等人都讲到了这一点。16世纪末的国务秘书托马斯·史密斯曾说道:“至于说到绅士,在英国做起来既实惠又方便。”只要能支付一定的生活费用,达到一定的生活水平,并逐渐赢得邻居和社会的承认就行了。也就是说,只要经济上富裕一点,生活方式上适当加以注意,就可以取得“绅士”的称号。
这样,“绅士”这个等级的流动性就相当大。在社会等级流动性较大的情况下,大多数人都尽可能向上层等级攀登,如果在他们向上爬的过程中遇到障碍,他们就会奋不顾身地去排除这些障碍。这也正是革命的一个动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