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海条例这个时期英国在海外贸易上的主要竞争者是荷兰。荷兰的航运业颇为发达,许多欧洲国家,在从事海外贸易时多用荷兰的船只。英吉利共和国建立后,为了打击荷兰的海上贸易势力,以争取英国在海上贸易的优势地位,就在1651年针对荷兰颁布了一个“航海条例”。从14世纪以来,英国曾陆续制订过一些航海条例,目的都在于使英国的航海商船垄断英国和它的属地的贸易,但都未获得预期的效果。1651年制定的“航海条例”规定:凡是从欧洲运到英国的货物,必须由英国船只或商品生产国的船只运送;凡是从亚洲、非洲、美洲运送到英国、爱尔兰以及英国各殖民地的货物,必须由英国船只或英国的有关殖民地船只运送;英国各港口的渔业进出口以及英国沿海的商业往来,完全由英国船只运送。这些规定对荷兰海外航运业是沉重打击,所以荷兰要求英国废除“航海条例”。当英国拒绝后,1652年6月,英荷两国之间的矛盾就演变为战争。
英荷战争(1652—1653)英荷战争开始后,英国由于工业比较发达,可以应付战争所引起的暂时的损失,而荷兰的商业经营在战争时期却受到很大的破坏。到1653年6月,荷兰不得不向英国求和。1654年4月,双方缔结了和约,荷兰承认“航海条例”,英国在海上贸易的优势地位得以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