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人们把哲学,就其在通过概念包含着事物的理性认识的诸原理的限度内(不仅仅像逻辑那样包含着思想一般的形式的诸原理而没有对象的区别),像通常那样,区分为理论的和实践的:那么人们是做得完全正确的。但是,这样一来,对于理性认识诸原理指定的属于它们的对象的诸概念就必须是显然互异的,否则,它们将没有资格来从事分类。这分类经常是以理性认识中属于一门科学不同部分的诸原理的相互对立为前提的。
但是这里只有两种概念容许有一批关于对象可能性的各异的原理,这就是:自然概念和自由概念。但前者是使理论认识按照先验原理成为可能,后者与此相反,已经在它的概念里自身带着消极的原理(只是反命题的),而在另一方面,对于意志的规定性,它建立着扩大意志活动的基本法则,这法则正是因为这个原故才唤做实践的。哲学于是有理由分别为原理完全不同的两个部分,即理论的,叫作自然哲学,和实践的,叫作道德哲学(因为理性按照自由概念对实践的立法是这样命名的)。但是迄今为止,应用这些术语来对待不同原理的分类并和它们一起来对待哲学的分类时,盛行着一种大大的误用,即人们把按照着自然概念的实践和按照着道德概念的实践混淆不分,并且就在同一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的名称之下做了一种分类,通过这种分类,事实上并没有做出什么分类(因为彼此之间有相同的原理)。
意志,作为欲求的机能,正是世界上许多自然动因之一,它是按照概念而作用着的。一切被认为通过意志才可能的(或必然的)事物叫做实践地可能的(或必然的)以便和物理学的可能性或必然性区别开来,在后者中,原因不是通过概念(而是像在无生命的物质那里通过机械和在动物那里通过本能)的规定来完成因果作用的。——现在,在实践关系上未加确定的问题是很清楚的:那给予意志的因果作用以规则的概念究竟是一个自然的概念还是一个自由的概念呢?
后一种区分是主要的。因为如果规定因果关系的概念是一个自然的概念,那么这些原理就是技术地实践的;如果它是一个自由的概念,那么这些原理就是道德地实践的。又因为理性科学的分类完全是基于对象之间的歧异性,对于这种歧异性的认识是需要不同的原理的,所以前者属于理论哲学(作为自然的理论),后者就完全单独成为第二部分,即(作为道德理论的)实践哲学。
一切技术地实践的规则(就是那些艺术的和一般技巧的规则,甚至是作深谋远虑的思考的规则,例如,作为一种对于人及其意志发生影响的技巧等),在它们的原理是基于概念的范围内,必须只算作理论哲学的引申。因为它们只涉及按照自然概念的事物的可能性,不仅包括自然界里为此目的所能得到的一切手段,就是意志本身(作为欲求,因而作为自然的机能)在它通过自然的动机遵守那些规则而被规定的范围也包括在内。但这类实践的规则不唤做规律(象物理学的规律那样),而只是诸指示:因为意志不单是立于自然概念之下,也立于自由概念之下,在对后者的关系里,它的原理唤做规律,并且和它们的推论单独地构成哲学的第二部分,即实践的部分。
就像纯粹几何学的问题解答不能算是隶属于它的特殊部分,或者测量技术没有资格获得实践几何学的称号以别于纯粹几何学并作为一般几何学的第二部分一样:实验里或观察里的机械的或化学的技术也不能算是自然理论的实践部分,最后,家庭的,地方的和国家的经济,社交艺术,饮食规范,或是一般的幸福学,甚至那对癖好的克服和对嗜欲的控制等等都不能算到实践哲学里去或把它们构成哲学一般的第二部分;因为在上述的它们全体之中,只包含着技能的法则(因而它们只是技术地实践的),因为技能是按照因果的自然概念产生出可能的效果的。由于这些自然概念隶属于理论哲学,它们仅作为理论哲学(即自然科学)的引申而服从于那些指示的,因此不能要求在任何特殊的、唤做实践的哲学里得到任一位置。与此相反,道德地实践的诸指示完全建立在自由概念上面,完全让意志不受自然动因的规定,从而是一类完全不同的指示:它们也像自然所遵守的诸规则一样,可以径直地叫做法则,但不是像后者那样基于感性条件,而是基于超感性的原理,在哲学的理论部分之旁,在实践哲学名号之下,为自己单独要求着另一部分。
人们从这里可以看出,哲学所给的实践指示的总和,不是因为它们是实践的,就可以在哲学的理论部分之旁构成一个特殊部分——因为它们可以是实践的,即使它们的诸原理完全是从自然的理论认识中取来的(作为技术地实践的法则);而是因为它们的原理绝不是从自然概念——这是经常感性地制的着的——借取来的,因而是基于超感性的,它只是自由概念借助形式规律使人得到认识。所以它们是道德地实践的,这就是说,它们不仅仅是这个或那个企图中的指示和规则,而是不以目的和企图为前件的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