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目的性能在一个经验给予的对象中以两种方法表述出来:或是出于纯粹主观方面的,在此情况下,对象的形式是被作为存在于一切概念之前的把握(apprehensio)里的,它和认识诸机能协合一致,从而把直观和诸概念结合起来提升为知识一般并被表述为对象形式的合目的性;或是出于客观方面的,在此情况下,它的形式,按照一个先行于它的并包含着这形式的根据的概念而和物自身的可能性协合一致。我们已经见到:第一种合目的性的表象是建基于单纯对对象形式的反省中而直接感到的愉快上面。而第二种的合目的性的表象却和对于物的愉快情绪毫无关系,因为物体的形式不是和主体在对物的把握中的认识机能相联系,而是在给定概念下和对象的特定认识相联系,和对物判定的悟性相联系。如果物的概念已经给定,那么,判断力的机能,在它运用那概念以从事认识中,就建立在表述(exiibitio)里,这就是说,在概念之旁放置一个与之相符的直观:或是通过我们自己的想象力来进行,像在艺术里那样,我们把一个从对象预想到的概念作为我们的目的来实现;或是通过自然在它自身的技术里(像在有机体里)来进行,如果我们在评判它的成果时把我们的目的概念作为根据。在这一场合,不仅是自然在物的形式里的合目的性,而且它的作为自然目的的成果都被表述出来。——固然我们的关于自然在它的形式里按照经验规律的主观合目的的概念绝不是从客体获致的概念,而仅是判断力的一个原理以便自己在自然的大规模的多样性里获得概念(以便能在这里面不迷失方向):那么,我们通过这个就好像在自然里面对于我们认识的机能安置下一个类似目的的东西。并且这样一来,我们就能把自然的美作为形式(仅是主观的)的合目的性的概念来表述,而自然的目的则作为概念的一个实在的(客观的)合目的性来表述。前一种我们通过鉴赏来判定(审美地借助于愉快情绪)后一种通过悟性和理性(逻辑地按照诸概念)来判定。
判断力批判区分为审美的和目的论的判断是建基在这上面的:前者我们了解为通过愉快或不快的情感来判定形式的合目的性(也被称为主观的合目的性)的机能,后者是通过悟性和理性来判定自然的实在的(客观的)合目的性的机能。
在一个判断力的批判里,包含审美判断的部分是本质地隶属于它的,因为只有它包含着判断力完全先验地作为它对自然反省的基础的一个原理,这就是自然按照它的特殊的(经验的)诸规律对于我们认识机能的形式合目的性的原理。没有这个形式的合目的性,悟性在自然里面里不能安顿自己。至于那必须有自然的客观目的的,亦即只作为自然的目的才有可能的事物,是完全不能提供先验根据的,甚至于不能从自然的概念,不论是作为在一般里或作为在特殊里的经验对象,来阐明它的可能性。而只是那自身不包含先验原理的判断力在(某些成果)出现的场合里包合着法则,以便帮助理性来运用目的的概念,当上述的超验原理已经替悟性把目的的概念(至少是关于它的形式)运用到自然上去作了准备以后。
但是由于超验原理,自然的合目的性在它的主观方面联系到我们的认识机能时,是在物的形式上被表述作评定这形式的原理的,而超验原理完全不规定我们在何处扣在什么场合,按照一个合目的性的原理而不仅是按照普遍的自然诸规律,来从事关于对象的作为一个成果的评定。它让审美的判断力在鉴赏里决定这成果(在它的形式中)对我的认识诸机能的一致性(这些机能不是通过和概念的一致,而是通过情感,来决定的)。与此相反,那使用于目的论的判断力明确地指出那些条件,在这些条件下对某物(例如,一个有机的躯体)依照自然的一个目的的观念来评定;但它却不能从自然作为经验对象的概念里对下面的权能获致原则:即先验地把目的赋予自然甚至仅仅从实际经验中在这类成果上不确定地假定有这些目的,因此许多特殊的经验必须搜集起来并在它们的原理的统一性里被考察着,以便在某一对象上仅能经验地认识到客观的合目的性。——所以审美判断力是一特殊的把诸事物按照一个规则而不是按照概念来判定的机能。目的论的判断力不是特殊的机能,而仅是一般反省着的判断力,如它常常按照着概念在理论认识中所做的那样,面对着自然的某些持定的对象,按照着诸特殊原理,即仅仅是反省着的而不是规定对象的判断力的诸特殊原理而进行的时候。所以,就它的运用来说,它是属于哲学的理论部分,并且由于那些不是对客体从事规定的如同属于一个教理中那样的特殊原理,它也必须同样地构成批判的一个特殊部分。另一方面,审美判断力对于它的对象的认识既然无所贡献,因此,必须把它隶属于判断主体和它的认识机能的批判里去,以便这机能可以具有先验原理,不管它们除此以外还有什么用处(理论的或实践的)——这批判是一切哲学入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