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的合目的性只能经由多样性对于一定目的的关系,所以只能经由概念,而被认识,单从这点就可以明了:美,它的判定只以一单纯形式的合目的性,即一无目的的合目的性为根据的;那就是说,是完全不系于善的概念,因为后者是以一客观的合目的性,即一对象对于一目的的关系为前提。
客观的合目的性是或为外在的,即有用性,或为内在的,即对象的完满性。我们从上面两章(美的第一及第二契机)可以看到:我们对于一对象所感到的愉快,我们因之称为美的,不能某于它的有用性的表象:因为那样就会不是一直接对于这对象的愉快,而这却是关于美的判断的主要条件。但一客观的内在的合目的性,即完满性,却已接近着美的称谓,因此也被有名的哲学家①视为就是美,却附带声明着:在这完满性不是清楚地被思维着的场合。在一个鉴赏批判里确定美是否真正能归入完满性这概念里,这是极端重要的事。
评定客观的合目的性总是需要一目的的概念和一内在目的的概念(如果那合目的性不是外在的[有用性],而是内在的话),这内在目的包含着对象的内在的可能性的根据。目的一般就是:它的概念能被视作对象的可能性的根据:所以若果我们想在一事物上表出客观的合目的性,那就必须先有一个指明这事物应成为什么的概念。而在这事物里其多样性与概念的协调(这概念赋予它结会的规则)正是一事物的质的完满性。至于量的完满性,它乃是一事物在它的种类里的完整,所以和它完全不同,这是单纯量的概念(全量性)。在这里,事物应该成为什么是已经是作为预先规定了的,问题只在什么是达到目的所需要的东西。一个事物的表象里的形式方面,即它(不定它是什么)的多样性与一物的协调,它本身完全不给我们看出它的客观的合目的性:因为,若把这一事物作为目的抽象掉了,那么,留在观照者心意中除掉表象的主观合目的性以外,便没有剩下别的。这种诸表象的主观的合目的性固然指示出在主体内一定的表象状态的合目的性,并且在这主体里把它的一种快适性赖想象力把握到这一定的形式,但是没有措出任何一对象的完满性,这对象在这里不是经由一目的的概念被思维着的。譬如,我在森林毕遇到一块草场,周围树木环立着,而我在此并不想着一个目的,以为这草场可以用作郊外舞蹈场,这就绝少会由于单纯形式而获得完满性的概念。去设想一个形式的客观的合目的性而没有目的,即一个完满性的单纯形式(没有一切质料及使之协调的概念,那怕仅仅是一个合一般规律的观念),这是一个真正的矛盾。
但是鉴赏判断是审美判断,这就是说,它基于主观的根据,它的规定根据不可能是概念,因此也不能是一定目的的概念。因此若果把美作为一个形式的主观的合目的性,就绝不能设想一对象的完满性作为假定形式的但仍然是客观的合目的性。美与善的概念中间的区别,若以为只是按逻辑的形式区分着,前者只是一个混乱的而后者却是一个清晰的关于完满的概念,此外按内容和起源来说却是同一的,这话是全无意义的:因为这样它们之间就没有特殊的区别了,而鉴赏判断就会是认识判断,也是用它来指出某事物为善的判断了。就像一个普通人,如果他说道:欺骗是不对的,他的判断的根据是模糊的,而哲学家的根据却是清晰的,但是两者都是基于同一的理性原则之上。可是,我已经讲过,一个审美判断是判断中独特的一种,并且绝不提供我们对于一对象的认识(那怕是一模糊的认识),只有逻辑的判断才能提供认识。与此相反,审美的判断只把一个对象的表象连系于主体,并且不让我们注意到对象的性质,而只让我们注意到那决定与对象有关的表象诸能力底合目的的形式。这种判断正因为这原故被叫做审美的判断,因为它的规定根据不是一个概念,而是那在心意诸能力的活动中的协调一致的情感(内在感官的),在它们能被感觉着的限度内。与此相反,假使人们愿意把模糊的概念及以这些概念作为根据的客观判断唤做审美判断,那么,人们必须有凭感性来判断的悟性,或凭概念来表象其对象的感觉,而这两者是相互矛盾的。概念的一种功能是悟性,不管它是模糊的或清晰的。并且纵使审美判断(像一切判断那样)也合有悟性,可是悟性参与在这里面究竟不是作为对于一个对象的认识的功能,而是作为这判断和它的表象(不依赖概念)的规定的功能,依照着这表象对主体的关系和主体的内在情绪,并且在这个判断按照普遍法则而有可能的限度内。
①指鲍谟伽敦。——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