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区分崇高感的对象之审美评判的诸契机的场合,分析工作能按照那同样的原则进行,像在分解鉴赏判断那里所已进行的一样。因为,对于崇高和对于美的愉快都必须就量来说是普遍有效的,就质来说是无利害感的,就关系来说是主观合目的性的,就情况来说须表象为必然的。在这一点上方法是和前一章的很少差别。人们只计算到下列一层,那就是:在前章,审美判断是涉及对象的形式,所以从研究“质”开始,在这里,我们所称谓崇高的,却能够是无形式的,所以将从“量”开始,作为对于崇高之审美判断的第一个契机:理由可以从前节看出来。
但是对崇高的分析需要一种在美的分析那里可无须做的区分,即区分为数学的和力学的崇高。因为对美的鉴赏以心意的静观为前提,并须维持着它。
而崇高感觉评判对象时却在它自身结合着心意的运动,而这种运动应判定作为主观合目的性的(因崇高使人愉快):这运动将经由想象力或是连系于认识能力,或是连系于意欲能力,在两种关系里那当前表象的合目的性却仅就这种能力的关系而加以判断(没有目的或利害感):因依着第一种将把数学的情调,依第二种时将把力学的情调赋予对象,于是这对象将在所述的两种样式中作为崇高被表象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