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判断,当它提出了必然性的要求时,这时演绎的任务就出现了,这就是要证明它这要求的合法性来。如果它要求的是主观普遍性,这就是说要求每个人的同意,那么,同样这场合也出现:但后者却不是认识判断,而只是对于一个被给予的对象的愉快感或不快感,也即是要求着一种一般地对于每个人有效的主观的合目的性。而这个主观合目的性不应是基于对这事物的概念,因为这里是一鉴赏判断呀!
在这一场合我们需要不是有一个认识的判断,既不是理论的判断,这是以通过悟性被付予的自然一般的概念的基础的——也不是一(纯粹的)实践的判断——这是以通过理性作为先验地被付予了的自由的观念做基础的——所以既不是表象一个事物的判断,也不是为了把这事物产生出来,我要去做一些工作,按照它的先验的有效性去辨明的:于是,一个单个的判断的普遍有效性,它只是表达出一个对象的形式的经验的表象之主观合目的性。把它对判断力一般来证明,解说这是如何可能的,即某一事物它单在评判里(没有感官感觉或概念)即能够令人愉快,并且,就好像一般认识判定一个对象时具有普遍的法则一样,个人的愉快对于其他各个人也能够宣称作为法则。这是如何可能的?
现在如果这个普遍有效性不是根据投票表决和向别人周遍询问他们是怎样感觉的,而是好像基于一个对于愉快感觉评判着的主体的自主权,这就是,基于他的自己的鉴赏力,但是又不应当是从概念中引申出来的;那么,一个这样的判断,——像鉴赏判断确是这样的判断——是具有双重的,并且是逻辑的特性:即是这先验的普通有效性,却不是按照着第一,诸概念的逻辑的普遍性,而是一个单个判断的普遍性;第二,这里是一个必然性(这是任何时必须基于先验的理由的),但它却不是系于任何一先验论证的根据通过这些根据的表象来逼迫出这鉴赏判断所推断于每个人的赞同。
解释这鉴赏判断把它自己和一切认识判断区分出来的诸逻辑特异性就将能够达到这奇特机能的演绎,如果我们在此地开始时从它的一切内容,即愉快的感觉,舍象出,而只是把那审美上的形式和逻辑所规定的客观诸判断的形式相比较。所以我们要把鉴赏的这些特异的诸性质通过一些例证来说明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