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对于一对象的鉴赏判断里究竟是主张了什么?

至于来自一对象的表象是直接地和一种愉悦结合着,这只能内心里被觉知,并且,如果人们除此以外不再欲指示出什么来的话,那么这就只是一经验判断。因为我不能先验地把一规定的情绪(愉快或不快感)和任何一表象接合着,除非在那一场合,即一个规定着意志的原则先验地在理性里作为基础存在着。又因这里的愉快(在道德的情绪里)是从这场合引申出的结果,它就绝不能和那鉴赏里愉快相比较,因这种愉快(道德的愉快)要求着一个来自一规律的规定的概念。与此相反,前者(案指出审美的愉快)却应该是和那先于一切概念的评判相结合着的。因此一切鉴赏判断也是单个的判断,因为它们把它们的愉快的宾词不和一概念而是和一给予了的单个的经验的表象结合着。

所以在一个鉴赏判断里所表象的不是愉快,而是这愉快的普遍有效性,这愉快的普遍有效性是被觉知为和那心意里一个对象的单纯评判相结合着,它先验地作为对于判断力的普遍例则,对每个人有效。我用愉快来觉知和评判一个对象,这是一经验的判断。但是,我若发见它美,这却是一先验的判断,我可以推想那个愉快是对每个人必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