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承认,在一纯粹的鉴赏判断里对于对象的愉快是和单纯地对于它的形式的评判结合着;那么,这就不是别的,这就只是它(案指那形式)对于判断力的主观合目的性。我在心情里感觉它(这主观合目的性)和对象的表象结合着。但是判断力在评判中的形式的诸例则,没有任何质料(既无官能的感觉,也无概念),仅是能指向着判断力一般(这判断力一般既不局限于特殊的感官种类,也个局限于一个特殊的悟性概念)的运用中的主观的诸条件,因此指向着那主观性的东西,这个主观性的东西人们能在一切人里面设定着,(作为对于可能的认识一般所需要的),因此一个表象和这种判断力的诸条件的协合一致必须能够假定作为对每个人先验地有效。这就是我们应能有理由推断每个人会具有着那在评判一感性对象时,表象对于认识诸机能关系的主观合目的性或愉快①。
注解。
这个演绎之所以这样容易,是因为它无须论证一个概念的客观的实在性;因美不是客体的一个概念,而鉴赏判断不是知识判断。它只主张着:我们在任何人的场合里面普遍地肯定那判断力的主观诸条件为前提是正当的,这些主观诸条件是我们在自己内里见到的。关键只在于我们是把那给予了的客体正确地包摄到这些条件之下了。虽然后面这一层具有着不可避免的,不系属于逻辑的判断力的诸困难。(因人们在逻辑判断力这场合是包攝在概念之下,在审美里面是纳在一单纯可感觉的关系——即是在客体的被表象的形式上面想象力和悟性相互协调的关系——之下,在这里那包摄是容易做的)但是由于这个,那判断力提出普遍同意的要求的合法性却不被剥夺,这个要求所指的即是那基于主观的原理的正确性判定为对于每个人有效。
因为关于包攝到那原理之下的正确性所涉及的困难和疑惑,却不使人对那审美判断的有效性的要求的合法,即原理自身,发生疑惑。正像逻辑判断力错误地把后者(这里是客观的)包摄到原理之下时(虽然不常有,也不容易有)不使人对这原理自身疑惑一样。假使这问题是:把自然界作为鉴赏的诸对象的总括概念,先验地来假定,这是怎样可能的?这个课题就涉及目的论,因这就必须把它看做自然的目的,这目的本质地属于自然的概念,自然的目的就是对我们的判断力展开合目的性的诸形式。
但是这个假定的正确性还是很可疑的,虽然自然众美的现实性正公开在我们的经验的面前。
①为了有理由能对于一个单纯基于主观根据的审美判断力的诸判断提出普遍赞同的要求,下面的“容许”就足够了:( 1)在一切人们那里这个机能的主观诸条件是一样的。这机能就是关于在这个活动里对于一个认识所设定的诸认识能力的关系,而这关系必须是真实的,因为否则人们不能传达出他们的表象以至于他们的认识。( 2)那判断只须顾虑到这个关系(亦即判断力的形式的条件),并且要纯净,这就是既不和客体的概念也不和诸感觉作为规定根据来混合。如果在后一点上失错了,那么这只是涉及权能——这权能是一规律付予我们的——的不正确的运用到一个特殊的场合上,而这权能是不会由于这个而被弃扬的。——原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