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感觉作为知觉里的实在的东西联系到认识,那么它就唤做官能的感觉;它的质性里特殊的东西只让我们表象为一般地在同一样式里有传达可能性,如果我假定每个人具有和我们同样的官能的话:但是我们对一官能的感觉却绝不能假定这个作为前提。对于一个缺少嗅觉的人这类感觉就无法传达。即使他不缺乏嗅觉,我也不能断定他从一朵花获得的感觉正是和我一样的。在对同一物件的感到的舒适或不舒适更须设想是有差异的。绝不能要求每个人对于同一对象承认有同一的快乐。人们可以称唤这种快乐为享受性的快乐,因这种快乐是通过感官的道路走进心里来的,我们在这里是被动的。
与此相反,对于行为的道德性质方面的满意却不是享受性的愉快,而是基于自我的活动和这活动对于它的任务的理念的符合。这种唤做道德的情绪却是要求着概念并且不表现为自由的,而是合于规律的合目的性。所以也只能通过理性和通过颇为规定了的实践性的理性概念来传达,假使那愉快满意是同样的话。
对于大自然的壮美的愉快,作为理性化的静观的愉快,固然也提出普遍同意的要求,却已经拿另一种情感,即它的超感性的使命的情感为前提:这情感虽然可能是那样地不分明,却是具有着道德的基础的。至于别的人们是否顾虑到这一层并且在观照粗野的大自然时获得愉快,(这种愉快实在是不能归功于这粗野大自然的观照,它实是可怕地威胁着人们的),这是我没有权能来肯定作为前提的。不管这些,我仍然能够根据下列的观点推想每个人也会有那种愉快,这观点就是:我们应当在每个适当的因机里回顾到人们道德的禀赋,而人们只是由于这道德规律的媒介才可以有那种愉快,而这道德规律自身又是植基于理性的概念的。
与此相反,对于美的愉快既不是一种享受的快乐,也不是一种合道德规律性的行为,也不是按照着诸理念的理性化的静观,而是单纯的反射的。没有任何目的或行动准绳的原则,这种愉快伴着对一个对象通过想象力——作为直观的机能——的一般的把握,联系到悟性作为概念机能,由于判断力的一种处置手段。这种处置手段是判断力在最通常的经验里也必须执行的;只是它在这场合之所以被迫要进行的,是为了一个经验的概念,而在前面(即在审美的评判里)单是为了觉知那个表象对于双方认识机能在它们的自由中谐和的(主观的——合目的性的)工作里的相应性,这就是用快乐去感受那表象的状态。这种愉快须在每个人那里必然地筑甚于同样的诸条件,因为它们是一个认识可能性的主观诸条件,而这种认识诸机能在鉴赏里所要求的比例,对于普遍的和健康的悟性也是需要的。这悟性也是人们应该在每个人那里作为前提来假定的。正因为这样,具着鉴赏力的评判者(只要他在这意识里不迷误,不把质料当作形式,刺激当作美)可以假定那主观合目的性,这就是说,把他对客体的愉快,推断于每个别人,把他的情感作为可以普遍传达,并且无须概念的媒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