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赏判断的二律背反之解决

放置在每个鉴赏判断的根柢上的诸原理的冲突(它们不是别的,只是在前面的分析里所表象的鉴赏判断的两种特性)没有可能来解决,除非人们指出:人们在这类判断里把对象所联系到的概念,在审美判断的两种原则里不是采取同一的意义;这种双重意义或评判的角度对我们的先验的判断力是必然的;但是那个假相,即:这一种和那一种混和着,作为天然的幻觉,也是不可避免的。

鉴赏判断是必然联采到任阿一概念上去的;因否则它就绝不能提出对每个人必然有效的要求。但它又不应从一个概念来证出,因一个概念或是能规定的,或是在自身无规定的,也同时是不能规定的。前一种是悟性概念,它是能通过那感性直观的宾词——这值观能和它相应着——来规定的。第二种却是那超感性界的先验的理性概念——它构成一切那种直观的根柢——所以它是不再能理论地的来规定的。

但鉴赏判断是面向感官的对象,而不是为悟性来规定这感官对象的一个概念;因它不是认识判断。因此它只是一私人的判断,作为联系到愉快的情感的直观的单人的表象。并且在这限度内按照着它的有效性来说将只能局限于下判断的主体之内:对象对于找是一愉快的对象,对于别人可能是另样的,——每个人有他的鉴赏。

尽管这样,在鉴赏判断里却无疑包蕴着一种客体的(同时也是主体的)表象的扩大了的关系,根据这种关系我们把这类判断放宽到作为对每个人是必然的:所以必须有任何一个概念必然地做它的根某:但这是一概念,它完全不得让人通过直观来规定,不能让人认识,因而也不能用来论证那鉴赏判断。这样一种概念却是那单纯的纯粹的关于超感性界的理性概念,它对于那作为感性客体的对象(并且也对于下判断的主体),因而作为现象,它是根基。因为人们若不回顾到这一点,那么,鉴赏判断对于普通有效性的要求就无去挽救了。假使所根基的概念只是一混乱不清的悟性概念,例如完满性,人们可能付予一美的感性的直观以与之相照应,那么,至少在本身有可能,把那鉴赏判断筑基于论证,而与正命题相对抗着。

但是一切的矛盾将会消失掉,如果我说:鉴赏判断建基于一个概念(即那对于判断力来说,它是自然界的主观的合目性的一般根据的概念),但从这里面不能有关于客体的认识和证明,因这概念在自身是不能规定的,不能服务于认识;但正是通过它同时获得对每个人的有效性,(在每个人那里固然是作为单个的,直接陪伴着直观的判断):因它的规定根据大概存立于关于它的概念里,而这个能被看待作人类的超感性的基体。

二律背反可能解开的关键是基于两个就假相来看是相互对立的命题,在事实上却并不相矛盾,而是能够相并存立,虽然要说明它的概念的可能性是超越了我们认识能力的。至于这个假相也是自然而然地,它对人类理性是不可避免的,以及何以有这假相,并且停留为这假相——即使在这假相的矛盾解开以后它不再蒙蔽人的时候——是从这里也能被理解的了。

因我们在两个相对立的判断里把这个概念——一个判断的普遍有效性必须建基于这概念上——理解在一个同一的意义里,而从它却说出两个相对立的宾词来。在正命题里因此应该说:鉴赏判断不建是于规定的概念上;而在反命题里却说:鉴赏判断仍旧是建基于一个——尽管是未规定的——概念上(即诸现象的超感性的基体的概念),这样一来,在这两相对立的判断之间就没有矛盾我们对鉴赏里这种要求权和反要求权相对立的弃扬,超过这限度就非我们所能为力的了。鉴赏的一个一定的客观的原理,按照着这原理那些判断能够被领导,被检查和被证明,这是绝对不可能有的。因为在这场合那就不是鉴赏判断了。只有这主观原理,即在我们内心里那超感性的不规定的观念,能够作为解释这对我们隐藏着它的源泉的机能的谜的钥匙。而我们无从丙进一步去理解它了。

这里提出来的和解决了的“二律背反”,是以那正确的鉴赏的概念——即作为一个单纯的反省着的审美判断力的概念——为基础。在这里两个似乎相对立的原理相互协合起来,两者都能是真实的,这也足够了。与此相反,假使人们认为鉴赏的规定根据(由于作为鉴赏根基的表象的单个性质)是快适性,像有些人这样做、成像别的人(由于这鉴赏判断的普遍有效性)认为是完满性原理,而按照这个来下鉴赏的定义;于是从这里产生一种绝不能调和的二律背反,以至于人们指出双方相互对抗的命题(而不仅是矛盾的)都是假的,然后证明,每一个命题所根基的概念是自相矛盾的。所以人们看出,审美判断力里二律背反解决的道路是和那纯粹理论理性里的二律背反解决的道路是相似的。并且同样像在这里,在实践理性批判里的诸二律背反违反看意愿迫使人眺望到感性界以上去,在超感性界里寻找我们一切先验机能的结合归一之点:因没有别的出路可以使理性和它自己协合一致。

注释一。

在先验哲学甲我们既已常有机会区别观念与悟性诸概念,那么,按照着它们的区别引进相适合的技巧的表达,这也将是有益的事。我相信,人们将不会反对我提出几个来。在最广泛的意义里,诸观念是按照某一定的(主观的或客观的)原理联系到一个对象上的诸表象,却在它们永不能成为它(指对象)的一种认识的限度内。它们或是按照着认识诸机能(想象力与悟性)相互间协合一致联系到直观上的单纯主观原理:这就会唤做审美的(诸观念),或是按照着一客观原理联系到一概念,但仍永不能提供对象的认识,并且唤做诸观念。在这场合概念是一先验的概念,它区别于悟性概念。对于悟性概念时时有一切合地相照应的经验做它的根柢,因此它唤做内在的。

一个审美的观念不能成为认识,因它是一(想象力的)直观,永不能找到一个和它切合的概念。一个理性观念永不能成为认识,因为它包含着一个概念(关于超感性界的),却永不能付予一个直观能和它相适合。

现在我相信,人们能称呼审美观念为一个不能解说的想象力的表象,理性观念却为一不能证明的理性的概念。两者的前提是,它们绝不是无根柢的,而是(按照前面所已说明的观念一般)适合着它们所隶属的认识诸机能的某些一定的原理而产生出来的。

悟性的概念作为悟性概念应随时能予以证明(如果我们理解“证明”像在解剖学甲那样只是那表明);这就是和它们(悟性诸概念)相照应着的对象必须随时能在直观里(纯粹的或经验的直观)被给予着:因为只有通过这个它们才能成为知识。大的概念能在先验的空间直观,例如一条直线等等里被付予。因的概念在“不可侵入性”,物体的冲击等等至面被付予。因此两者能够通过一经验的直观来证实,这就是关于它的那思想将在一范例中得到指证(证明,指出)。而这一层必须做到:否则人们不能确定那思想是否空洞无物,这就是说没有一切的客体。

人们在逻辑里面运用可证的及不可证的这些名词一般只在涉及命题的范围内:因前者更好是通过那些只是间接的,后者是直接确定的命题来称呼它们。纯粹哲学也具有这两类的命题,如果我们在它们里面理解为可论证的和不可论证的真实的诸命题。但由于先验的根据它作为哲学固然能论证,但不能证明;如果人们不愿完全离开名词的意义的话,按照字义证明就是等于说,把他的概念同时在直观里表达出来(不论在论证里或仅是在界说里)。如果那是先验的直观,就唤作它的构成,但是如果它是的经验地的,这就是提示客体,使概念通过这个保证了客观的现实性。所以人们说到一个解剖家:他证明了人的眼睛,如果他把他在先前讲述的概念,通过这器官的解剖直观地表示出来。

据此,一切现象至超感性基体的理性概念,或,作为我们的意志联系到道德诸规律的基础的理性概念,即关于先验的自由的,按照它的种类是一不可证明的概念,而理性观念,道德却只是在程度上如此:因对于前者自身完全没有按照性质上在经验界里相照应的东西能够被给予,而在后者里面没有那因果性里的经验产物达到那个程度,这程度是理性观含制定为法则的。

就像往一个理性观念上这想象力和它的诸直观不达到那被付予的概念一样:在一个审美观念上悟性通过它的诸概念永不能企及想象力的全部的内在的直观,这想象力把这直观和一被付予的表象结合着。但把想象力的一个表象归引到概念就等于是说把它曝示出来:那么,审美观念就可称呼为想象力(在自由活动里)一个不可表明出来的表象。关于这一类诸观念我在以后还要有机会发挥一下。现在我只提示一下:两种概念,理性观念及审美的观念,都必须有它们的原理,而且两者都在理性里面有它们的运用,前者在客观的,后者在主观的理性里。

据此,人们也可以用审美观念的机能来解释天才:同时由此指出根由,何以在天才的产品里是(主体的)自然(天赋),不是一熟虑的目的给予艺术(产生出美来的艺术)以法则。因美必须不按照概念来评定,而是按照想象力和概念机能一般相一致时的合目的性的情调来评定的。因此,不是法规和训示,而只是那在主体里的自然(本性),不能被把握在法规或概念之下。这就是一切它的诸机能的超感性的基体,(这是没有悟性概念能达到的)从而是那一其物,即我们把一切的认识诸机能在对向它的联系中协调起来,是最后的通过我们的本性里的智性所付予的目的。它(这某一物)构成那美术里美学的,但艳对合目的性的主观性准则,因而这美术应使人有权利提出每个人都能欣赏的要求。只是这样才有可能,对于美术人们不能制定任何一客观原则,却有一主观性的,而仍是普遍有效的先验原理做它的基础。

注释二。

在这里自己引起下列的重要的注意点:即纯粹理性有三类的二律背反,而这三类在下面这一点上是共同一致的,这就是它们强制理性从那极自然的前提——把感官的对象认为是诸物自身——脱开,而且进一步把它们只作为现象来看待,并且在它们的根基上安置下一个智性的基体(某种超感性的东西,对于它的概念只是观念,不提供真正的认识)。没有一个这样的二律背反,理性是不肯下决心承认一个那样限制着它的支想活动领域的原理并牺牲它的许多灿烂动人的希望。因为甚至在目前这情况里,当它的损失因在实践方面获得更广泛的利用以为赔偿的场合,它(理性)似乎仍未免含痛地放弃它的那些希望和摆脱那古旧的系念。

至于有三类的二律背反,理由是有三种认识机能:悟性,判断力和理性,每一种(作为高级的认识机能)必须有它的先验原理;因理性,当它评判这些原理和它们的运用时,对付予了的被制约的对象不断地要求着那无制约的(绝对的)东西,而这个却是永不能找到的,如果人们把感性的东西看做是属于物自身,而不是把它看作单纯的现象,把某种超感性的东西(在我们之外和任我们之内的自然界的智性的基体)作为物自体安置在它的根基上。这样一来,就有:(一)对于认识机能一种理性的二律背反在悟性的理论运用中一直高升到无制约的东西。(二)对于愉快及不快的情绪一种二律背反在判断力的审美运用里。(三)对于欲求机能的一种二律背反在自己给自己规律的理性的实践运用里。在限度内一切这些机能有它们的先验的高级原理,并适应着理性的一个不可回避的要求,也必须能够按照着这些原理无条件地来下评判和规定它们的对象。

就理论的和实践的运用中的高级认识机能里二种二律背反来看,它们的不可避免性我们任别处已经指出过了,假使这类判断不回顾到那些所给予的作为现象的客体中一个超感性的某体的话。与此相反,假使回顾到这个基体,也就能解决这二律背反。至于关涉到判断力的运用中适应着理性要求的二律背反和它的解决,就没有别的办法来躲避它,除非是:或者否认审美的鉴赏判断有任何一先验原理做它的基础,所提出的一切关于普遍同意的必然性的要求是空洞的妄想,一个鉴赏判断只在这下面限度内能够认为是正确的,即(一)因为有许多人对于它一致,而这个一致实际上并不是推测在这一致同意的背后有一先验原理,而是(像味觉那样)由于各主体偶然地在生理上有同样的组织;(二)或是人们必须假设,鉴赏判断实际上是一隐蔽的理性判断对于一事物上的和在它里面的多样性的关系里发见的符合目的的完满性,因而只是为了由于我们这种反思里的混乱性而称它做审美的,尽管它任根基上是合目的性的:在这场合人们就能够认为通过先验的诸观念来解决那二律背反是不需要或空虚的,并且这样就能把感性的诸客体不作为单纯的现象,而也作为物的自体来和那些鉴赏诸规律相结合。这一个和那一个解释是多么地不中用,我们在别处解说鉴赏判断的时候已指出过了。

如果人们对于我们的演绎承认我们至少是走在正确的路上,尽管还没有在一切部分足够明朗的话,那么,就展现了三个观念:第一个是超感性一般的观念,而没有对它作为自然界的基体来进一步做下规定。第二个是仍是这超感性界的观念,它作为对于我们的认识能力的自然界的主观合目的性原理。第三个仍是这一观念,却作为自由的诸目的的原理和它们和道德里诸自由的目的协合一致的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