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自然作为外感官对象的集合体时,理性所能依赖的规律、其中有些是知性在验前对自然规定的,而又有些是能通过发生于经验中的经验性确定,有其不定的扩充的。因为关于知性验前规定的那些规律的应用,也就是关于一般物质自然的普遍规律的应用,判断力是不需要反思的任何特别原理的;因为在那里,它是能确定的,其客观原理是知性所替它准备好的。但是关于我们只能通过经验而变为熟悉的特殊规律,其多种多样性有这么大的幅度,以致判断力单纯为了追求一条规律或者为了在自然的现象中找出一条规律来这个缘故,就必须成为自己的原理。因为,如果它甚至希望能得到根据于自然的彻底一律性的前后一致的经验知识,也就是希望有自然在其经验规律中的统一性,它就需要这样一条规律作为指导线。然而从特殊规律的这种不必然而然的统一性看来,事情可能是这样发生的,就是判断力在其反思中是按照两条准则而活动的,其一条是它在验前从单纯的知性得来的,而其他一条是为那些按照一条特殊原理而作出对于有形体的自然与其规律的鉴定,因而是引起理性的活动的经验所激起的。那末结果就是,这两条不同的准则显然是完全不能协调的,而辩证就发生了,使得判断力关于它的反思的原理陷入于混乱之中。
这样的反思的第一条准则就是这个正题:物质东西与其形式的所有产生都是必须按单纯的机械规律鉴定才有其可能的。
其第二条准则就是这个反题:有些物质自然的产物是不能按单纯的机械规律鉴定为可能的(那就是为了作出它们的鉴定,需要有完全不同的因果律,也就是需要有最后原因的规律)。
如果这两条研究的制约性原理,变为对象本身可能性的组织性原理的话,它们就会读为:
正题:物质东西的所有产生都是按单纯的机械规律有其可能的。
反题:这样的东西的有些产生按单纯的机械规律是不可能的。
在这种后面的形式上,作为确定性的判断力的客观原理,它们是相互矛盾的,因而两者之一必然会是假的。但是那就会一定是二律背反,虽然不是判断力的二律背反,而反为是理性的立法中的一种冲突。但是理性是不能证明这两条原理的这一条或那一条的:理由就是我们不能按照自然的单纯经验规律而有什么验前能确定的原理。
另一方面,就反思判断力的那些准则开始摆出来那样来看,我们看到它们事实上并不含有什么矛盾的。因为如果我说:我必须按照单纯的机械规律来鉴定一切在物质自然里面的事件的可能性,因而也这样来鉴定一切作为它的产物看的形式,我并不就是肯定它们只在这种方式上才是有其可能,就是说,排斥任何其他种的因果作用的。与此相反,这种说法只是要求指出,我在任何时候都应该按照自然的简单机械作用这条原理来反思这些东西,因而就应该本着这种原理来尽力推进我的研究,因为除非我把这条原理作为钻研的根据,就完全没有在其真正意义上的所谓关于自然的知识。可是这并不在应该要使用第二条准则的时候而妨碍其使用——那就是说,在有些自然的形式的情况下(而且有了这些实例,也在整个自然的情况下),我们在反思到它们时,是可以跟着一条原理的线索来进行,而这条原理是根本不同于用自然的机械作用来说明事情的,那就是跟着最后原因的原理的线索来进行。因为在这样做时,并没有废除了按照第一条准则的反思。相反,我们是要尽其可能来紧紧地跟着它的。而且也并没有说,所说的那些形式,按照自然的机械作用,是不可能的。它只是主张,人类理性固执着这条准则而在这些路线上进行,不管它对于自然规律的知识能够增加多少,可是永远不能替构成一个自然目的的特别性格的东西,发现丝毫的基础。这就使得在自然自身的未知的内部基础里,同时存在于同一东西里面的物理机械的联系和有目的的联系,能否在一单条原理里面结合起来这个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的;只是我们的理性不能够把这两种联系统一在这样的一条原理里面,以致其桔果就是我们的判断力依然是反思的,而不是决定性的,那就是说,它是在一种主观的根据上活动,而不是按照一条往事物的固有性质里的事物可能性的客观原理来活动的,因而它就不得不想到另外一条原理,不同于自然的机械作用作为自然中某些形式的可能性的根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