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完全不能证明按照自然的简单机械作用是不可能有有机的自然产物的产生的。因为我们关于自然的特殊规律的无限多种多样性,是不能看得到其最初的内部根据的。由于这些规律只是由经验而知道的,所以对于我们来说,它们是可以不必象这样的,因而我们就相对不能达到一种自然的可能性的内部的彻底充分的原理——这是处在超戚性的东西里的原理。但是自然的生产能力对于我们鉴定为按照目的的观念而形成或联系起来的东西,是否也能胜任,正如它对于我们认为在自然方面只需要有机械的作用的东西能胜任一样呢?或者可能是这样的,就是事物在事夹上乃是真正的自然目的(象我们必须是这样鉴定它们那样),而就它们是这样的说来,是以完全不同的一种原始的因果作用为其基础的,这种因果作用不能是在物质自然里或者是在它的智性基质里包含着的东西,而是一个知识体系的知性的因果作用?[上面所说的就证明]关于这些问题我们的理性是相对不能提供任何消息的,因为谈到因果作用的概念,如果这种概念是要在验前详细说明白的话,我们的理性是有很大的限制的。但是,同样是确实而不可置疑的是,对于我们的认识能力来说,自然的单纯机械作用,也不能对于有机体的产生提供任何说明。所以,就反思判断力说来,这条是完全正确的原理:就事物按照最后原因的明白显出的联系来说,我们必须想到一种和机械作用不同的因果作用,那就是按照目的而发个作用的一个世界原因,也就是一个有理智的原因——不管就决定性的判断力来说,这条原理是多么经率而且不能证实的。第一,这条原理乃是判断力的简单准则。它所合有的因果作用概念乃是一个单纯观念,我们对它是不能让步脱它有实在件的,而只是利用它来指导反思,这种反思总是等待着有机械解释的可能而绝不迷失感官世界的道路的。其次,这条原理又是会成为理性所规定的,而判断力得要遵从而以之确定其自己的一条客观原理但是这样一米,反思就离开感官世界而迷失在超感性的境界里,可能失去其方向的。
所以,严格的物理或机械说明方式的准则和目的论或技艺说明方式的准则,这两者之间的表面上的二律背反是根据这一点的,就是我们把反思判断力的原理和确定性的判断力原理混淆起来。我们把前一条原理的自律绪作后一条原理的他律看,而前一条原理只是对我们的理性关于特殊经验规律的使用在主观上有效,其后一条原理是要符合于知性所给与的普遍或特殊的规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