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来没有人对于这条原理的正确性曾发生过疑问的,就是在判定自然中某些东西时,也就是在判定有机体与其可能性时,我们就必须按照最后原因这个概念来进行判定。甚至在我们所需要的不过是一条指导线,用来叫我们通过观察而变为更熟悉这些东西的性格,而并不深入到关于它们的最初来源的研究,[上述的]这样一条原理还是公认为必要的。所以问题只能是,这条原理只是主观上有效,就是说,是判断力的单纯准则,或者是自然的客观原理。依后一种说法,就会还有另一类型的因果作用属于自然而在其机械作用和简单的力学规律以外的,也就是最后原因的因果作用,是自然原因(力学的各种力)所要从属只作为中间的原因的。
我们对于这个思辩的尚题或者说课题,尽可不必有什么答案或解决。因为如果我们满足于在自然的单纯知识的范围以内的思辩,就人类的力量所能达到的限度来说,为着自然的研究以及探查其最深蓬的奥秘,上述的准则是很够用的。所以事情必须就是,理性叫我们有点觉得到,或者是可以这样说,自然给了我们一种暗示,因而就引起我们认为,借助于最后原因这个概念,我们可否前进一步而超出自然以外,把自然和原因系列的最高点联系起来?何以不放弃自然的研究(虽然我们所研究的还浚有进行到那么很远的程度),或者至少暂时把它搁置在一边,而首先试试看、自然科学中这个外来者,即自然目的的概念,把我们引导往哪里去?
正在这一点上,上述的无可争辩的那条准则,就和敞开争论的广大场所的问题结合在一起了。因为有人就可以硬要说,自然目的性的联系证明了为自然有一特种因果作用的存在。也可能有人要激烈地争论说,就其真正的性质来说,而且按客观的原理来说,这种联系反为和自然的机械作用是同一的,或者是依靠同一个根据的,虽然在许多自然的产物的情况下,这个根据每每是埋藏得很深,使我们的研究不能发现的。因此,就象所争论的那样说,我们就求助于一种主观的原理,即艺术,或者说按照观念的因果作用,以便按照一种类比,把它引用为自然的根据——这是一种权宜的办法,在许多情况下是行之有效的,在有些情况下象是失败的,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使我们有权未把一种不同于按照自然机械规律的因果作用的操作方式引人自然科学中去。现在,在我们由于在自然的产物中发现目的的这种暗示,就拿技术(Technik)这个称号给与这种程序,或者说自然的因果性操作这个时候,我们提议把这种技术分为是故意的(technica intentionalis)和不是故意的(technica naturalis即自然的)。其前者是要表达这种意思的,就是要认为自然用最后原因来产生的这个能力,是一特种的因果作用;其后者的意思就是,这种能力归根到底是和自然的机械作用同一的,而和我们人为的概念与其规则的凑巧一致,乃是我们鉴定这种能力的一种单纯主观的条件,而这样就误解为自然生产的特别方式。
现在敲到那些企图在最后原因这点上来说明自然的思想体系时,我们就不会不看到,它们全都是毫无例外地以独立的方式来相互辩驳的。换句话说,它们所争论的乃是关于事物可能性的客观原理,而不问这种可能性是由于故意地或只是无意地活动着的原因的,而且并不辩驳那只凭这所说的有目的性的产物的原因来进行判定的主观准则。在后一种情况下,不同种类的原理是还可以调和的,而在前一种情况下,矛盾对立的原理是互相取消而且是相互不一致的。
关于自然的技术,就是关于自然按照目的的规则而生产的力量,是属于两类的:自然目的的观念论(Idealismus)和自然目的的实在论(Roalismus)。前者主张自然方面的一切目的性都是无意的;后者主张有些目的性,即有机体的目的性,是故意的。从后者可以推论出这个根据假设的后果,就是说,自然的技术,在其关于它一切其他产物对于整个自然说来这点上,也是故意的,也就是说是一个目的。
目的性的观念论(我在这里一直是指客观的目的性说的),要就是偶然性(Kasualitat)的体系,要就是自然在其产物的最后形式的确定这种宿命论(Fatalitat)。前一种原理是谈到物质对它的形式的物理基础的关系的,就是谈到力学规律的;后一种原理是谈剑物质对于物质的超物理基础以及整个自然的关系的。以之归于伊壁鸠鲁和德谟克利特的偶然性体系,按其字义的解释,显然是这么悖理,我们就毋须去诗论它了。宿命论的体系就不同。它的倡导人一般认为是斯宾诺莎。虽然表面上看来是时代更早的,而其所依据的超感性的某东西,因而我们是不能深入去认识它的。反驳它是不这么容易的:其理由就是,它关于那原始存在者的概念是完全不可理解的。但是这么多是清楚的,就是依这个体系说来,世界中有目的的联系必须看为是无意的。因为,虽然它是从一个原始的存在者得出来,但是它不是从这个存在者的理智得出来的。因而就不是从它的方面的任何计划得出未的,而是从这个存在者的本质的必然性,而且是从那个本质流露出来的世界统一性,得出来的。因之就也很清楚,目的性的宿命论也就是目的性的观念论。
自然目的性的实在揣也是:要就是物理的,要就是超物理的。前者把自然目的基于一种有意活动的能力之类似物上,就是基于物质的生命——这种生命或是物质所固有的,或是为一种内部有生气的原理,或者税世界灵魂,所赋予它的。这就称为物活论(Hylozoisinus)。后者是从宇宙的原始来源取得其这样的目的的。这种来源是它看作一种有计划生产的有理智的存在者——或者说在本质上而且基本上是有生命的。这就是有神论(Theismus) ①。
①从而可见,象在纯粹理性的大半思维的事情上,哲学的学派,在独断的主张上,通常对于摆在它们面前的问题是千方百计来得到解答的。例如在自然目的性这种情况下,时而是试图用一种无生的物质,时而是一个无生的神,时而是一种有生的物质,时而又是一个有生的神。我们唯有在必要时,放弃这一客观的主张,而在其对于我们的认识能力的单纯关系上,推敲我们的判断。象这样做,我们就可替它们的原理得到一种何效性,即使不是独断的,还不失其为准则的有效性,而对于我们理性的可靠使用是足够的。——原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