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理性来说,无限重要的就是不得忘记自然在其种种的产生中所用的机械作用,而且在理性说明这些产生时,适当地估计到这种机械作用,因为离开那条原理就不能获得对自然事物的了解。即使姑且承认有一位最高的建筑师直接创造出自然在其一向存在着的那样的形形色色,或者说前定了演进过程中所遵照的模型,这也并不丝毫增进我们对于自然的认识。理由就是,[即今是这样,]我们还是完全不知道这个最高存在者动作的方式以及我们认为包含着自然物可能性的原理的那位最高存在者的种种理念,因而我们就不能够从这位最高存在者由上而下地,即验前地来说明自然。另一方面,如果我们依靠着我们相信在经验对象的形式中所发现的目的性,就从这些形式开始,从下至上,那就是按验后的方式,诉诸于按照目的而起其作用的一种原因,指望这样来解释所说的那种目的性,我们的解释就会是同语反复而已。这样一来,我们就是以言词来欺骗理性,更不必说在我们利用这种的解释时,我们势必迷失在超经验的东西的五里云雾中,以致离开了自然科学的途径,理性也就被引到于诗意的狂热,而避免这种狂热正是它的最重要的职责。
另一方面,理性的同样必要的准则就是在自然的产物中不得把目的这条原理视若无者。因为虽然这条原理并不叫自然产物发生的方式令我们更易明白,然而对于自然特殊规律的探讨来说,它却是一条启发性的原理。即令大家同意,由于我们所谈的只严格地限于自然目的这一词,那末在自然的这种产物明白地显示出一种有意的目的统一性的地方,我们也不打算利用这条原理来说明自然本身——那就是说,我们在谈到自然目的时,并不越出自然的范围来追求那些产物可能性的根源。上面所说的那条原理作为一条启发性的原理,仍然是一样真的。可是,由于这种可能性的问题迟早是必须碰见的,正好就必须对它设想到一特种的因果作用——是在自然中发现的因果作用——作为自然原因的机械作用所有的特种因果作用。因为除了物质由于这种机械作用所能产生的那些形式之外,能接受其他更多而又不同的形式的力量,还得要以某种原因的自发性来予以补充,而这种原因不能就是物质,因为没有这种原因的自发性那种形式就不能有任何理性。当然,在理性采取这种步骤以先,它必须相当小心,不要去企图把自然的任何一种技巧都解释为是目的论的——所谓自然的技巧,意思是说,自然的形成能力,对我们单纯的理解来说,是象在有规则地构成物体的情况下那样,显出结构的有目的性的。与此相反,它必须继续把这样的技巧看作按纯然机械的原理便是可能的。但是,在这点上,竟然乃至排斥目的论的原理而想要总是墨守单纯的机械作用,甚至当理性在其探讨自然的形式为它们的原因使之成为可能时的方式,发现一种目的性,其性格无疑是和另外一种不同的因果作用有关系的,依然是想墨守着单纯的机械作用,那也就同样是不科学的。这就必然使理性流浪在自然的种种能力之中,而这些自然能力无非是一些幻想,完全不可思议的,正如完全不顾自然的机械作用而全凭目的论的解释方式使理性变为空想那样。
这两条原理不能结合在一起用于自然的同一个事物,来以一个事物说明另一事物,或者从一个事物得出另一个事物来。换句话说,这两条原理不能象独断的、组织性的原理那样联合起来而替确定性的判断力提供对自然的了解的。例如,如果我认为得要把蛆看为是物质单纯的机械作用的产物,那就是说,是由于一种实体不依靠外来的帮助而由它自己的力量当它的要素作为分解的结果而得到游离时所引起的一种新的形成过程而来的,那末我就不能反过来而把这同样的产物从同样的实体作为从目的而起作用的一种因果作用得出来。反之,如果我认为这种产物是一种自然目的,我就因之不能依靠它的机械的产生,或者采用这样的产生,作为判定这个产物关于它的可能性的一条组织性原理,而这样把这两条原理结合起来。因为每一种解释的方式是排斥其他一种的——即令我们认为在客观上这样的一种产物可能性的两种根据同是凭着一单个基础的,如果这个基础不是我们所想的。使上面所说的两条原理作为判定自然所遵照的原理有其可能成为相容的,这条原理必须是处在这两条原理之外(因而是处在可能的自然表象之外),然而是处在含有这自然表象的根据的东西之内,那就是说,必须是处在超感性的东西之内,而这两种解释的方式必须同是和这个超感性的东西有关系的。可是,我们能够对于这超感性的东西有其概念的,只得是一种根据的不确定的概念,那是使对于自然按照经验规律的判定成为可能的。过此我们就不能前进了:我们再不能用什么述项来确定这个概念了。因之结论就是,这两条原理的结合不能凭着解释(Explikation)的一单个基础,为着满足确定性的判断力明白地表示一种产物按所与的规律是怎样成为可能的,而只能凭着阐明(Exposition)的一单个基础,为了反思的判断力而说明这种可能性。因为所谓解释的意思,就是从一条原理引申出来,因而这原理必须是我们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详细陈述的。可是自然的机械作用原理和自然按照目的的因果作用原理,当其应用于同一个自然产物时,必须是在一条更高的原理之内联系着而从它作为它们的共同根源流露出来,因为不然的话,它们就不能并立地处在同一的自然的考虑之中。但是,如果这条是那两条原理在客观上所共同的,因而是使它的自然研究附属诸准则有理由来联合在一起的原理是这样一种的,就是我们能够把它指出来,但绝不能在特种情况发生时,确定把认识到它而为着使用它而详加说明的,那末从这样一条原理就不能引申出任何解释来,那就是说,明白地确定地引申出一种自然产物可能性作为是按那两条异质的原理有其可能的。这样一来,一方面是机械的引申而另一方面是目的论的引申,两者所共同的原理乃是超感性的,这是我们引用为处在作为现象的自然的基础上的。但是关于这超感性的原理,我们从理论的观点是不能形成丝毫积极的确定性概念的。所以,按照这个作为原理的超感性的东西,自然在其特殊的规律说来,如何给我们构成一个系统而按照从物理原因产生的原理和目的原因的原理同是能够认识到的,这是不容许有任何解释的事情。我们只能这样说,如果是有自然的对象呈现出来,其可能性按机械作用的原理是我们不能想象的(按机械作用的原理来想象自然对象是永远对一个自然存在者的要求的),除非我们依靠目的论的原理[才能想象它们],那末我们就得要假定我们可以有信心地遵照两条原理的路线来研究自然的规律——只要看当前的自然产物是从这条或那条原理对于我们的知性是可认识到的——而不为我们对于这产物而形成的判定所依据的两条原理之间表面上所发生的冲突使之快快不安。因为我们至少是有把握,两者的可能性是能甚至在客观上在一单条原理里面得到协调的,由于它们同是处理出现的东西的,而这些东西是预先假定有一个超感性的根据的。
我们已经看到,自然的机械作用和自然的目的论的,或者说有意的技巧这两条原理,关于同一个产物与其可能性,同是可以按照特殊的规律从属于共同的自然更高的原理的。然而由于这条[更高的]原理是超经验的,按照我们知性的狭窄性,上述的那种从属关系不能使我们把这两条原理结合在同一的自然产生的解释里面,即今象在有机的种种实体的情况下,产物的内部可能性是只有通过按照目的的因果作用才是可以理解的。所以我们必须保持上述的目的论原理,因之我们就说,由于我们人类知性的性质,除了有意活动的那些原因以外,不能采取任何其他原因作为自然中有机物可能性的根据,而自然的单纯机械作用是完全不足以解释自然的这些产物的;而我们且补充地说,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想要用那条原理来关于这样的东西本身的可能性作出任何决定。
我们的意思是要说,这条原理只是反思判断力的准则而不是确定性判断力的准则。因之它只是主观上对我们来说是有效的而不是客观上用来解释这类的事物的可能性的——在这类事物的本身里面,两种产生的方式尽可以是从同一个根据一并发生的。不但如此,除非用目的论来设想的产生方式为与之同时提出的自然机械作用所补充,就绝不能判定这种产生为自然的产物。可见上述的准则是直接在事物作为自然目的的判定中包含有那两条原理的必然结合,但是不得以这种结合来完全或部分地用其中的一条原理来代替其他的一条原理。因为在至少为我们所看作只是由于有意才是可能的东西之地位上,不能又假定有机械作用,而在我们认为是按照机械作用必然有的东西之地位上,又不能假定有需要一个目的作为它的决定性根据的这种不必然性。与此相反,我们只能以其中之一个放在其他一个的更低级的位置,就是以机械作用放在有意的技巧的更低级的位置。而按照自然有目的性这条先验原理,完全是需要这样做的。
因为在我们认为目的是某一定事物可能性的根源时,也必须假定有其方法。可是一种方法的有效因果作用的规律,在其自身来说,是不需要什么预先假定一个目的的东西的,因而就可以同时既是有意的结果的机械原因,然而又是其更低级的原因。因之在我们看到只是自然的有机产物时,并且如果我们为这种产物的无限杂多所激动而采取有意的这种原理(至少是按一种可容许的假设),在遵照着特殊规律的自然原因的联系中作为反思判断力关于整个自然,(即关于世界)的一条普遍原理,我们在自然的生产过程中就可想象到机械规律和目的性的规律的一种庞大的、乃至普通的相互联系。在这里,我们并不把判定这种种过程所依据的原理互相混淆,或者互相调换。因为在一种目的论的判定中,纵然其质料所采用的形式只能作为是有意来判定才是可能的,但是其质料本身,就其性质来考虑,也可以按照机械规律作为方法而隶属于所表象的目的的。而与此同时,由于这种相容性的基础既不在于这又不在于那(既非机械作用,又非目的性的联系,)而是我们一无所知的自然超感性的基质,所以就我们人类的理性来说,表现这种对象的可能性的两种方式是不得混合为一的。反之,我们判定这些对象的可能性,别无他法,只能把它作为按照目的性的原因的联系而奠基于一种最高的知性。象这样,就不致对目的论的解释方式存有偏见。但是,自然的机械作用作为方法对自然的每一个目的意图有多少的贡献,这是一个未解决的问题,而在我们的理性说未必须永远是一个未解决的问题,并且,注意到上述关于一般自然可能性的可理解的原理,我们甚至可以假定自然在一切方面都是按两种的规律成为可能的,即按物理的规律以及按目的性原因的规律。作为普遍相互调和的规律,虽然我们是不能够明白这是怎样的。因之我们不知道那对于我们是可能的机械解释方式能进到什么程度。这么多是确实的,就是不管我们用它能够得到多少成绩,而对于我们已经认定是自然目的的事物来说,这种机械的解释方式永远必须还是不足够的。所以由于我们知性的性质我们必须把这种机械的根据全都放在一条目的论的原理的更低级的位置上去。那末这就是一种权利的根源而由于按照机械作用原理的路线进行自然研究的重要性,这对于我们理性的理论使用来说,也是一种职责的根源。我们可以,而且应该,就我们力之所及,按照机械的路线来解释自然的一切产物和事件,乃至解释其最有目的性的——而对我们来说,在进行只是这种的探讨时,是不可能对我们的力量加以限制的。但是在这样做时,我们永远不能忽略这个事实,就是在这种产物之中有哪些是我们除了在理性的一个目的这个概念之下,是不能乃至以之作为研究的。如果我们顾到我们理性本质上的性质,纵然是有了那些机械的原因,我们也不得不最后以这些所说的产物隶属于按照目的的因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