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一种自然目的论,它所提供的证据是足够为我们的理论反思判断力来使我们能够承认一个有理性的世界原因的存在的。但是在我们自己里面,尤其是在一个具有其因果作用的自由的有理性的存在者里面,我们发现一种道德的目的论,但是,因为我们对于一个目的的关系,连同支配那关系的规律,是可以在验前确定下来的,因而就是为人认识到是必然的,那末道德目的论就毋待于我们自身以外的任何有理智的原因来解释这种内在的与规律之符合,正如我们在几何形的几何属性(对于一切可能的艺术来说都有其适应性)之中,不必求之于外面的一个以这种适应性授予它们的最高理性一样。但是这种道德目的论在这点上和我们的关系,是就我们作为世界上的存在者来说的,因而是就我们在世界上和别的东西联系起来来说的;而同是这些道德律责令我们要顾虑到世界上一些别的东西或者作为目的或者就它们来就我们是最后的目的。那末,这种道德目的论是有关于我们自己的因果作用对于目的的关系,乃至对于我们必须在世界上意欲提出的最后目的关系,同时也是有关于世界与那道德目的的相互关系以及和在外部条件下实现那道德目的的关系(关于这点,没有什么自然目的论是能给我们任何指导的)——这种道德目的论就提出一个必然的问题了。因为我们必然要问:这种道德目的论是否一定要我们的理性的批评判断越出世界的范围而追求一种有理智的最高原理,那原理是关于自然与我们里面的道德的东西的,象这样我们就可以形成自然的一种表象,显出自然也在其对于我们的内在道德立法权与其可能的行使上是合乎目的的呢?因此,道德目的论确实是有的。它一方面是必然与自由的法理(Nomothetik)相联系而另一方面又必然与自然的法理相联系的,正如有了公民的立法权,就联系着在那里去找其行政权这个问题那样。
其实这里的联系也正是这一种的联系,就是理性在任何东西里面发现有联系时,总是给它以只按照理念才有可能的事物某一定合乎规律的现实性这条原理的。——我们开始就将说明理性是怎样从上述的道德目的论与其对于自然目的论的关系而前进到神学去。然后我们就将要关于这种推断型式的可能性与有效性作一些观察。
如果我们假定某些事物的存在(甚至只是事物的某些形式)是不必然的,因而只是通过某另一东西作为它们的原因才成为可能的,那末我们就可以去追求这种因果作用的最高的根源,因而去追求受条件限制的东西的无条件的根据,或者是在物理的秩序里,或者是在目的论的秩序里,那就是按照有效的联系(nexus effectivus)或者是按照目的的联系(nexus finalis)。
换句话说,我们可以问:哪个是最高有效原因,或者什么是这种原因的最高的(因而也就是无条件的)目的,就是说,一般说来,它产生出这些或它的一切产物是为了什么的最后目的的?在后一个问题里。显然是认为这种原因当然是能形成目的的一种表象的,因而也就是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或者说,至少我们必须把它设想为是按照这样一个存在者的规律而活动的。
现在,设使我们跟着目的论的秩序去,那就是一条基本原理,乃是甚至最寻常的人类理智所不得不马上就同意的。这原理就是:如果理性必须在验前指定有一个最后目的,那末这个最后目的只能是服从道德律①的人(或者任何一个世上有有理性的存在者)。因为(这是每一个人的判断)如果世界只是无生命的物所构成,或者甚至是部分有生之物然而是无理性的物所构成的,那末这种世界的存在就会毫无价值的了,因为在它里面不会存在着任何的存在者对于价值是什么有丝毫的概念的。另一方面,如果甚至是有有理性的存在者,然而如果他们的理性只能把事物存在的价值寄托于自然对他们的关系,就是寄托于他们的福祉,而不是从原始的根源来为自己得到这种价值,即在自由中得到这种价值,那末诚然在世上是有相对的目的,可是没有绝对的目的,因为这种有理性的存在者的存在仍然总是一直没有目的的。然而道德律的一种特色就是这些道德律替理性所规定的东西其目的的形式是没有任何条件的,因而正是一个最后目的的概念所需要的形式。所以只有象这样的理性的实在存在,也就是能在目的的秩序中作为自己的最高目的的理性的实在存在,换句话说,服从道德律的有理性的存在者的实在存在,才能看为是世界存在的最后目的。但是,如果不是这样的话,那末要就是在处在世界的存在的基础上的原因中没有任何目的,要就是只有没有最后目的的一些目的。
道德律乃是我们使用自由的形式上的理性条件,而作为是这样的东西,单独由它自己就使我们负有责任,而不依靠任何目的作为它的物质上的条件。但是它又替我们决定了一个最后目的,而且是在验前这样做的,并且叫我们负责来努力于这个最后目的的达成。这个目的就是世上通过自由而成为可能的最高的善。
人而且,按照我们一切的概念来说,每一个有理性的有限的存在者,能够任上述的规律之下树立一个最后目的所必须具有的主观条件,就是幸福。
结果就是,世上最高可能的物理的善,而又是就处在我们里面作为最后目的来推进物理的善,就是幸福——幸福也就是在个人和道德的规律相一致这种客观条件之下,作为配得幸福的性质。
①我故意说:服从道德律。世界的最后目的并不是按照过德律的人,就是说,并不是按照这种规律而生活的人。因为用后一种的说法就会是断言多于我们所知道的,就是断言世界的创造主有权来保证人总是会遵照道德律的。但是这就预先假定了关于自由和关于自然的一个概念(而我们只能关于自然才想到一个外在的创造主的),这个概念是意味着洞见自然的超感性基质以及这基质和通过自由的因果作用所使之在世上有其可能的东西的同一性的。这种洞见是远远超过我们理性的识别力的,只有关于服从道德律的人,我们才能够肯定他的存在形成世界的最后目的,而不越出我们识别力的界限。这种说法也完全和人类理性在其从道德观点来反思到世界的进称中所判定的结果相一致的。我们相信,乃至在恶人的情况下,如果我们看到无法无天的匪徒,在死以前也受到其罪行的应得惩罚,我们也就看见事物中一种明智的目的关系的痕迹了。按照我门自由因果作用这个概念,善恶行为都是以我们自己为转移的。但是我们认为治理世界最高的智慧就是在于这个事实,即善行的机会以及从善恶行为而生的后果部是按照道德律注定的。正当地说,善恶行为的后果也就是上帝的荣耀,所以神学家很适当地称之为世界的最终目的。——我们还要补充一句,当我们使用造化(Schıpfung )这同时,我们的意思只是这里我谈到的,就是世界存在的原因,或世界上种种东西,即实体、存在的原因。这也就是这个词严格的意义——实体的现实性就是造化(actuatio substantiae estceratio)。可见这词并不意味着假定有一个自由活动的因而就是有理智的原因。这样一个有理智的原因的存在也就是我们首先要证明的。——原注。
可是,靠我们理性的任何能力,我们都不能把道德律对我们提出的最后目的所需要的这两种东西,在心里,想象为是通过单纯的自然原因而结合在一起而且又是符合于所想到的最后目的这个理念的。所以,如果我们不把自然以外的任何其他方法的因果作用和我们的自由结合起来,这样一个目的通过我们各种力量的应用的实践必然性这个概念,和这目的的实现的物理可能性这个理论上的概念是不相一致的。
结果就是,如果我们是要树立一个与道德律的需要相符合的最后目的,我们就必须假定有一个道德的世界原因,那就是一位创世主。而就树立这样一个目的是必需的这点来说,那末,照样也必须,就是说,在同样的程度上以及根据同样的理由,必须假定有一位创世主,换句话说,假定有一位上帝①。
这种证明是我们很容易给以逻辑精确性的形式的,但是它并不意味着必须要假定上帝的存在,如同必须承认道德律的有效性那样,因之一个不能以上帝的存在来说服自己的人,可以认为他自己毋须担负道德律的有效性使之担负的责任。不,并不是这样;在那种情况下所必须要放弃的乃是世界上的最后目的是由遵守道德律而实现的这种预想,那就是有理性的存在者的幸福和谐地和道德的遵守相联系着作为世界上的至善这种预想。每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都得要继续承认他自己是为道德的教圳所严格约束的,因为道德的规律都是以形式出现的而且是无条件地发出命令的,并不理会到目的的(作为志愿的内容的)。但是最后目的的唯一要求作为实践理性对世上的存在者所规定的,就是一种为他们作为有限的存在者的本性所栽在他们里面的难以抵抗的目的。理性绝不承认这种目的,除非是作为不可违犯的条件而从属于道德律,而且只按照这种条件才把它变为普遍的。这样,它就把幸福的促进之与道德的一致作为最后目的。关于幸福只按我们力之所逮来促进这个所说的目的,就是道德律所命令的,而并不管这种努力的后果是怎样。职责的完成是在于真实意志的形式,而不是在于有助于成功的中间发生的原因。
那末设使有一个人,部分为那些众人所称颂的一切思辩的论证所有的弱点所影响,而部分又为他在自然中以及在道德领域中所发现的许多不正常的现象所影响,而相信没有上帝这个命题;然而,如果他为着那个缘故,他决定把职责的种种规律看为是单纯空想的,无效的,而且是不必遵守的,于是就大胆决心去违反它们,但是在他自己的眼中,他却是一个不足道的东西。
我们又设使这样一个人后来能确信他当初怀疑的真理;如果他依然坚持上述的想法,他就还是不足道的。如果他甚至在实际的行动上,如所要求的那样严格地尽贡,但是他这样做,如果是由于惧怕或者希望得到报酬,而内心对于职责并没有尊敬的心情,那末情况还是那样的。反之,如果他作为一个信徒,诚意地、无私地按照他的良心遵守责任,但是遇见他想要考验自己时,他把这种情况摆出来,他也许确信没有上帝,那他就立刻相信他毫无道德的责任了,那末他内心的道德心情只能是坏的。
那末我们可以拿一个诚实的人为例,比方是斯宾诺莎这样的一个人,认为自己是坚决相信没有上帝的(既然关于道德的对象有同样的后果),于是也没有来生。那末他是怎样判定他的从道德律而来的内在目的性而这道德律却是他在实践中所尊敬的呢?他是不需要道德律的遵守来给他任何个人在今生或来生的利益的。与此相反,他的意志是不求个人的利益,而只要建立那神圣的规律把他的一切力量指向到的那种善。但是他的努力是受到限制的。
诚然,他在自然中可以指望有时候,却不是总是,有一种按着一定的规则,和他的准则那样而且主观上必须是那样的与那个是他觉得不得不去实现并且被催促着去实现的目的相一致的。欺骗,暴行,与妒嫉总是流行在他的周围,虽然他自己是正直、和平和慈善的;而他在世上所遇见的其他虔敬的人,不管他们是怎样配得幸福,可是为那毫不顾及这种美德的自然,使之受到贫乏、疾病、夭折这一切的不幸,正如世上其他的动物一样。而这也就长此以往,直至一个辽阔的坟墓把他们(正直的也好,不正直的也好,因为在坟墓中,是没有分别的)一起都吞噬掉,而那些能自信为世界最后目的的人们,也为自然掷归于他们所从自来的无目的的混沌物质的深渊。这样一来,这个虔敬人在遵行道德律的过程中所持有而又是应该持有的目的,就一定要被他看为不可能的而放弃掉了。但是他或者决意始终忠于他内心道德命令的号召而不愿让那是道德律直接感动他去服从所带来的尊敬心情、因着适合于道德律的高尚要求的唯一理想的最后目的空虚,而被削弱下去,这种事情是不能不损害及道德心情的。如果是这样的话,他就必须假定世界道德的创造主,即上帝的存在。既然这种假定至少是不含有在其自身中的自相矛盾的,那末他就儘可从实践的观点来作山这种假定,也就是说,至少是为了形成一个在道德上给他规定的最后目的的可能性的概念这种起见而作出这种假定。
①这种道德的论证不是旨在提供上帝存在的一种客观有效的证明。这个论证的意思不是要对怀疑与证明有一位上帝,而是要证明如果这种怀疑者想要在与道德相一致的方式上进行思维,他就必须采取这个命题的假定作为他的实践理性的一条准则。——其次,这个论证也不是旨在肯定为了道德的缘故是必须假定世界上所有有理性的存在者的幸福是和他们的道德成比例的。与此相反,乃是因道德而需要有这个假定的。因此,它是一种主观上而且为着道德的存在者足够的论证。——原注